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學會,各特派員辦事處理論研究會(組),中國審計學會各位理事:
為加強對中國審計學會分會的管理,規范其業務活動,根據《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中國審計學會章程》的規定,結合中國審計學會的具體情況,學會制定了《中國審計學會分會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09年4月16日經會長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附件:中國審計學會分會管理辦法(試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審計學會分會的管理,規范其業務活動,根據《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中國審計學會章程》的規定,結合中國審計學會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審計學會分會,是經中國審計學會批準,報審計署審查同意,在民政部辦理登記手續并接受中國審計學會管理的中國審計學會分支機構。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是中國審計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三條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的設立,應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和《中國審計學會章程》,本著有利于拓展和強化中國審計學會業務工作,有利于推動審計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的原則設立。
第四條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應在中國審計學會確定的領域或行業內開展下列業務活動,為審計事業發展服務。
(一)組織協調本領域或行業的科研力量,開展審計理論研究;
(二)組織本領域或行業的審計學術交流;
(三)組織本領域或行業的工作經驗交流,調查研究涉及本分會業務范圍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討解決的途徑和措施;
(四)發揮智力優勢,宣傳推廣審計科研成果,開展本領域或行業的咨詢和培訓活動;
(五)經中國審計學會授權開展的其他活動。
未經授權,中國審計學會分會不得超出上述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不得代為其他組織開展業務活動。
第六條 為了保證上述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中國審計學會分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人員;
(三)開展正常業務活動所需資金。
第七條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應當掛靠相應的主管單位并應定期向掛靠單位匯報工作,接受主管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行業分會接受行業掛靠主管單位管理和監督的事項包括:
(一)分會負責人、分會辦公場所等發生變更,應當報送掛靠主管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
(二)分會年檢報告,應當報送行業掛靠單位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三)其他需要報審事項。
第八條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應于每年11底前向中國審計學會秘書處報送次年的活動計劃,每半年報告一次工作情況,并在1月15日前向中國審計學會秘書處報送上年的工作總結和年度財務決算情況。中國審計學會秘書處將其納入中國審計學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一并提交中國審計學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九條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開展審計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業務活動,應當于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向中國審計學會報送有關情況;
第十條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應當于會議結束后20天內向中國審計學會報送會議資料、會議紀要及會議總結。
召開上述會議涉及任免分會負責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天向中國審計學會提交擬任免分會負責人人選的名單、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報中國審計學會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分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主要討論分會的重大事項。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br />
第十三條 中國審計學會分會的撤銷須經中國審計學會理事會討論決定,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審計學會章程》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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