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能否現實化,一方面在于行為人內心的認同和自覺的遵從,另一方面則在于違法行為和某種不利益聯系在一起,這種不利益就是責任。法治精神要求我們制約權力濫用,也必然要求我們追究行政違法公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內部行政法律責任外部化的涵義
所謂內部行政法律責任外部化,其實就是公務人員行政法律責任外部化,是借鑒外部行政法律責任相對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和程序,在實體和程序意義上將公務人員的法律責任追究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從責任追究依據、追究監督、追究程序和救濟途徑等方面實現與外部行政法律責任追究一致的法律效果。
二、內部行政法律責任外部化是行政法治理念的體現
行政法治意味著法律對行政具有絕對的支配力和最高影響力。說明了行政權力與法律的關系,即行政權力應當來自于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對公民權利產生直接影響的權力必須由法律明示,行政亦無法外特權;行政作用于社會事務但凡關涉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事項,行政應保留給立法,由法律規定,行政不得取代法律;行政權力行為應當接受立法的規范指引,對公民權利產生不利影響的權力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治行政還表明行政與法律的關系能夠轉換為行政與司法的關系,行政權力不是最后的國家權力,行政不能代表法律,法院恰如法律的代表運轉著,司法審查制度可以對行政權力行為做出司法評判,因而司法被譽為法治的最終屏障,司法審查制度被視為法治行政的最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內部行政法律責任外部化的途徑
(一)責任追究依據外部化。
盡管我國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一系列法律來保障法治和權利保護,但是在行政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過程中,政策、上級機關和領導人的意志作用往往要大于法律的作用,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時,也主要通過政策手段。在內部行政法律責任關系中,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作用要遠小于行政規則和執法目標責任書。
要想實現內部行政法律責任外部化,就必須要整理現有的有關內部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規則,要求每一個涉及內部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權利的規定,都要有嚴格的法律出處,并且恪守法律保留原則只能具體化現有法律規定中已有的相關規定,而不能憑空設定。
(二)責任追究監督外部化。
從我國的行政法律責任追究監督體系來看,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真正能起到監督作用的,主要是行政系統上下級之間的層級監督。綜觀我國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在最后一章關于法律責任的承擔中,一般均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違法行為,監督權在于上級行政機關。所以,我們要從權力制衡和權利限制權力兩個方面,來促成內部行政法律監督外部化。
(三)責任追究程序外部化。
一是行政信息公開制度。首先,將涉及到行政公務人員責任追究的所有法律、法規公布于眾,包括那些涉及這方面內容的行政規則。再次,內部行政法律責任追究過程應該公開。允許當事人參與聽證、參與審理過程,將審理的依據、審理的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廣泛的監督。最后,完善行政責任追究中的告知和送達制度。
二是吸收受害人參與內部行政法律責任追究。首先是明確賦予受害人提起內部行政法律責任追究的權利。其次是將聽取有關受害人意見作為行政法律責任追究的必要程序。最后,在做出行政法律責任決定后,應將相關的責任內容及時告知受害人。受害人如有異議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裁決還應該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救濟途徑外部化。
內部行政法律責任救濟外部化,主要就是針對現有的對行政公務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救濟都屬于行政體制內的救濟,也就是說在內部行政法律責任救濟主體上,目前只限于行政機關,并不允許行政機關以外的部門干預。所以,內部和外部的監督救濟應該相輔相成。應該用外部的監督和救濟途徑,來有效保障公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武斷地專橫地行使其行政權力。(審計署重慶辦 譚哲、王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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