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5日至16日,中國審計學會審計法制建設理事論壇在昆明召開。會議共收到理事及有關方面專家論文30多篇,學會領導、學會理事和專家、教授共50多名代表參加了論壇。中國審計學會羅進新副會長主持了本次論壇,金基鵬副會長于論壇開幕式做了重要講話。金副會長指出,本次論壇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他向大家分析了當前審計法制建設的情況,同時對審計如何在國家宏觀管理中發揮作用提出了重要的意見。這次論壇召開的時間恰逢歲末,一些理事由于工作繁忙,未能出席論壇,但他們對這次論壇非常重視,提交了高水平的論文,有的理事還派代表出席論壇并代為發表論文。與會代表在熱烈的學術氛圍中各抒己見,緊緊圍繞審計法制建設的環境、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進一步完善審計法制建設的目標和重點內容等,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討。本次論壇研討內容廣泛,涉及審計體制、審計機關職責和權限、審計模式和目標、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報告和公告、審計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特別是關于審計法的修改問題,與會同志提出了很多具體的意見和建議。這次論壇提出的理論觀點和意見,對于貫徹落實《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配合做好有關審計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推進和完善審計法制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參加這次理事論壇的代表,既有理論界的專家教授,又有審計實務界的領導和專家,因而使這次論壇具有理論與實務密切結合,總結歷史經驗與研究現實問題相結合,現實指導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特點。這次理事論壇的研討是成功的,取得了預期的效果。舉辦這次理事論壇得到了云南省審計廳、云南省審計學會、審計署昆明特派辦的大力支持,審計署審計科研所給予了積極協助。 一、關于審計體制、審計機關職責和權限 根據《憲法》第109條的規定,我國設立審計機關?!秾徲嫹ā访鞔_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成立20年來,審計體制問題一直倍受關注,關于審計體制的理論探討,貫穿了審計工作的發展歷程。關于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審計法》雖然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但隨著審計工作的發展,要求完善審計機關職責和權限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與會代表一致認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審計工作的重心在不同時期有所不同,《審計法》關于審計體制、審計機關職責和權限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審計工作,應予修改和完善。 學會副會長、北京工商大學張以寬教授對審計體制、審計機關職責和權限都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他認為,審計在實際工作中與監察工作有所交叉,審計署和監察部可合并為監察審計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并列或由人大常委會領導。同時,他指出,原審計法是在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制定,有計劃經濟體制的痕跡,今后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民主法制的加強,應把重點從企業審計轉向財政和金融審計。以真實性為基礎,狠抓合法審計。加強效益審計,特別是政府機構的績效審計。 蘭州商學院楊肅昌教授運用法理學的基本理論提出了對審計體制改革的看法。他認為,在人大制度的完善,特別是人大對政府監督權力的到位過程中,應該重視程序公正的重要意義。程序中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確保決策者和監督者的素質,確保他們提供充分的可資判斷的信息。人大監督程序最基本、最重要的問題也就是如何提供充分的信息。針對人大對監督對象的監督缺乏組織支持和有效方式的問題,改革國家審計制度,把審計機關劃歸人大常委會領導,對于人大在充分的信息基礎上及時、準確了解國家財政資金的運用情況,以及行政機關、行政官員有無違法違紀、濫用職權的情況有十分重要的輔助作用。 武漢大學商學院教授廖洪理事認為,修改審計法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審計體制問題。他認為,目前的審計法存在內容矛盾、定位不明確的問題,審計法制體系中應該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并且將其定位為我國審計工作的總法律,它能統馭《政府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內部審計法》?,F行《審計法》刪除有關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的條款,并對其進行修改,就成為我國的《政府審計法》。天津財經學院教授于玉林理事所提出的審計法體系,與廖洪理事的觀點在很多方面不謀而合。于玉林理事提出應制定審計基本法,它是統一指導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審計法律。它可以減少投入審計成本而提高審計工作效益,并強化審計監督職能。 南京審計學院尹平教授對審計體制改革持漸進式改革意見。他認為,審計署主管全國審計工作,審計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主管和負責的具體內容與方式,應在修改后的審計法中有所體現。上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領導關系、審計管理范圍的界分,應根據新的形勢,做出相應的法律調整與界定。對于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的領導和決策模式,他認為,審計業務的領導應實行聯席會議表決制,審計業務的決策可保留現行的行政首長負責制。 中山大學教授張立民理事、陳小林博士認為,《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了我國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提名人大任免制、審計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制、活動經費的本級政府預算保證制。這些規定使我國審計監督制度順利建立,并取得了顯著成績。為完善審計體制,他們建議,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由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名,本級人大決定任免,并將審計機關負責人任期與政府任期區分開,使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盡量少受政府任期的影響,保證獨立審計。 安徽省蕪湖市副市長石愛中理事在論文中認為,解決國家審計法治中存在的問題,如審計檢查的手段不足,處罰力度不足,沒有充分的行政許可權等,都有待于審計體制的變革。審計署政法審計局局長趙連棟理事強調,審計法應進一步體現“審計監督獨立性”,解決審計機關派出機構的法律地位。審計法制的完善或者說審計法的修改,核心問題是明確和完善審計機關的職責范圍和權限。關于這個問題,審計署審計科研所副所長崔振龍從理論和實務兩個方面給予了闡述。他認為,我國政府審計職責中存在審計法定職責還不夠完整;國家審計在國家政治和經濟活動中的地位,沒有以法定職責的形式存在;財政財務審計職責在實際履行上還存在一定的不足等問題。他提出了政府審計職責規范的幾個注意方面:一是法定審計職責的確定要科學、完整;二是對會計報告發表意見將是審計機關財務審計結果的主要體現形式;三是審計結果應更加公開透明;四是堅持職責法定的原則;五是堅持量力而行。他提出,在修訂審計法時應從法律上對審計機關的職責進行完善,具體來說應將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作為審計機關的職責;審計在國家宏觀經濟管理中的作用要納入法定職責;將效益作為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審計內容;給專項審計調查以與審計同樣重要的地位。 關于審計機關的職責與權限,趙連棟理事提出,審計法修改應考慮企業審計的有關問題。例如,那些改制后的混合型企業很難說還是原來意義上的國有企業,審計機關還是否進行審計,依據什么進行審計;另外,按照誰的資產誰審計的原則,那些混合型企業而且國有資本又不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應該由誰審計監督最合適。他認為,修改審計法還要明確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有關問題。目前,社會保障基金主要依靠原國有企業支撐,非公有制用人單位絕大多數沒有參保繳費,并且以非國有為名拒絕審計機關監督。這種狀況只有通過立法才能得到徹底解決。江西省審計廳廳長伍自堯理事認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監督職能的拓展,但是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同時,黨的十六大文獻雖然明確了審計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的作用,但相應法律條款缺位,應當明確。 大連市審計局局長白日玲理事在論文中還提到了延伸審計權的問題。她認為,現在審計機關在審計實踐中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在延伸審計時,如果被延伸單位不屬于《審計法》規定的審計范圍,由于審計人員沒有切實有效的強制措施手段,只能被動依靠被審計單位的配合,如果對方配合不好或不予配合,審計人員將面臨很大的取證困難,因此《審計法》應賦予審計機關延伸審計權。審計署南京特派辦特派員董化禮理事認為,《審計法》應當明確計算機審計的法律地位,賦予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的職權,并規定拒絕提供電子數據也是拒絕提供審計資料的行為,就是拒絕審計。 二、關于審計模式和目標 審計模式和審計目標直接涉及審計項目范圍、內容、方法和步驟的確定,在審計實踐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秾徲嫹ā泛蛯徲嬍鹞迥臧l展規劃都有關于審計模式和目標的規定。例如,《審計法》關于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規定,確定的是審計目標。審計署五年發展規劃關于“實行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與效益審計并重”的規定,確定的是審計模式;財政審計以促進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制度為目標的規定,確定的是審計目標。與會代表認為,審計機關成立20年來,在審計工作發展的不同時期,審計模式和目標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但是總的看,其選擇與確定適應了經濟形勢,符合審計發展的客觀規律。對此,與會代表結合審計實踐進行了探討。 廣東省審計廳廳長曾壽喜理事,根據黨的十六大對審計工作的新要求,在論文中就審計目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新時期的審計工作,一方面,要從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關注政府效率的目標出發,進行創新,從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審計、環境審計和效益審計等發展,積極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另一方面,要從完善民主和法制的高度出發,通過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促進各級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實現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目標。他認為,審計監督對權力制約的具體形式和要求主要表現為:通過審計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減少政府行政中的失誤,糾正違法行政,并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信息。原審計署教育審計局局長趙耿理事也認為,審計作為經濟的監督防范措施和權力制衡手段,具有主動性、基礎性和先導性的特點,通過對某些單位和行業的審計與處理,將帶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通報給有關部門和上級領導,提供風險信號,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經濟安全問題,可以作為審計的另一目標。 關于審計目標的確立,伍自堯理事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政府審計的目標將轉向以政府財政收支的效益性為主,企業效益與政府效益并重的模式,審計的重點將轉向財政審計、效益審計、環境審計等社會公共利益方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財委副主任委員會唐松慶理事,就審計模式、審計目標與審計法制的關系提出,各個時期的政治經濟建設中心不同,審計重點、任務應圍繞著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審計的方針、重點、任務會隨著形勢發展需要而變化,但萬變不離其宗。審計發展的歷程不管是在哪個階段,依法審計是根本。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審計手段也應越來越現代化,由傳統的財務審計向計算機輔助審計發展,審計領域也由財務審計向經濟效益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發展;隨著審計手段的現代化,審計領域不斷拓展,客觀上要求審計執法水平不斷提高。 三、關于審計程序和方法 審計程序是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達到審計目標所采取的所有工作步驟的總和。審計程序是保證實現審計目標的手段。只有設計并遵循合理、科學的審計程序,審計人員才能收集到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對審計事項進行公正的審計評價。審計程序是確定審計方法的前提。只有先確定出科學、合理和規范的程序,審計人員才能選定適用的審計方法,高效地實施審計。審計署五年發展規劃提出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實行審計項目全過程質量控制,明確主要環節的工作目標和質量要求,實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防范審計風險。這一規劃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審計署今后5年工作中,審計法制、審計目標、審計程序和審計質量之間相互促進的關系。本次論壇在這一主題上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取得了重要共識。 吉林省審計廳廳長袁玉岫理事在論文中認為,審計結果的公正和審計效率是審計程序應當追求的兩個價值目標。他運用法理學的基本原理來解決審計理論與實務中的問題,視角新穎獨特,觀點求實切要,對大家有很大啟發。通過論述,袁玉岫理事就如何加強審計程序建設提出建議,一要樹立正當程序觀念。二要尊重和維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利。目前的審計程序,對被審計單位的某些程序性權利和合法權益給予了適當關注,但還缺少必要的具體措施。如,審計人員回避制度缺少具體詳細的回避條件、回避范圍的規定;取證程序中,對被審計單位在取證程序中的程序性權利關注不夠。三要增強審計程序的靈活性。一是實行簡易程序,主要適用于被審計單位資金規模小、審計業務單一的審計項目;二是建立獨立的審計調查程序;三是建立和完善效益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四是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我國政府審計在審計程序中,還缺少對審計人員程序性權利和義務明確、合理的規定,無法更好地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如,審計報告是審計人員審計工作成果的反映,對審計機關來說審計人員負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反映審計結果的義務,但同時也應當享有一定的權利,如對擅自修改審計報告的“抵抗”權、合法修改審計報告的知情權、保留意見權等。建議在審計法或有關法規規章中,明確審計人員獨立性的規定,并通過設定審計人員的程序性權利,保證審計人員獨立性的落實。五是明確違反審計程序責任。六是公開審計結果。從程序角度講,公開審計結果是審計程序的一部分,是正當審計程序的必然要求,是平等對待和客觀公正價值的保證和體現。 在審計方法方面,審計署廣州特派辦特派員余效明理事在論文中談到,風險基礎審計是以審計風險的分析和控制為出發點,以統一的模式,依據事物的內在邏輯,統籌審計證據決策中的主要因素,較之制度基礎審計、風險基礎審計考慮的因素更全面,更科學,防范和降低審計風險也更有效。當前,借鑒國際開展風險基礎審計的經驗,建立我國國家審計風險評估機制已是刻不容緩。一是建立國家審計風險評估體系;二是確定國家審計風險評估的具體標準;三是落實審計風險評估責任制;四是加強審計風險評估研究,摸索審計風險評估規律,總結經驗,不斷優化國家審計風險評估體系。審計署哈爾濱特派辦特派員馮光理事也對風險導向審計進行了法律思考,他在論文中提出,研究風險導向審計,有助于合理配備審計資源,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方案,提高審計質量;有利于建立審計風險機制。福建省審計廳廳長俞傳堯理事在論文中提出,要積極組織開展審計案例研討,實行“以案說法”,提高廣大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 審計署昆明特派辦副特派員劉汝焯理事對計算機審計中電子證據的幾個法律問題進行了闡述。他認為,應規范電子證據的采集方案,要求電子證據取證具有關聯性、完整性和客觀性標準;電子證據取證應采用間接獲取電子數據、調查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應用系統、保存計算機審計的程序代碼、執行電子數據采集、使用責任制度和對電子證據實時復核等方法。 此外,在總結審計實踐的基礎上,針對審計程序中存在的問題,海南省審計廳助理巡視員張立志理事認為,《審計法》對審計期間、審計送達做出了規定,但對審計期間的計算、中斷和恢復,送達的種類等,規定得都很不具體,操作性不強。 四、關于審計報告和公告 《審計法》第36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睂徲嬍鹞迥臧l展規劃在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方面也強調,要積極實行審計結果公告,逐步規范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爭做到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改進現行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建立適合于對外公告的審計報告制度??梢?,完善審計報告和公告制度,修改審計法相關規定,是審計機關非常迫切而又現實的一項工作,很多理事對此都作了詳細闡述,提出許多具體建議。他們的建議對于全面推行審計公告制度,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和發展的要求,促進提高審計質量、推動審計事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對于審計公告制度的意義,審計署法制司司長王常松強調,審計結果的落實,一要靠審計機關加強跟蹤檢查和督促、催辦,二要靠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把審計結果公告于社會,將審計發現的問題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這不僅可以提高審計的透明度、增強公開性,更重要的是能夠促進政府部門增強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公開,推動政府執政為民。他提出要對審計報告進行重新定位,為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提供恰當的審計結果文書載體。重新定位后的審計報告在內容上應當包括過去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的全部內容,應當能夠全面、完整地反映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和審計結果,具體應當包括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會計責任、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審計建議、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移送處理的決定以及法律、法規依據等內容。 審計署武漢特派辦特派員黃道國理事在論文中提出,由于種種原因,審計實踐中長期以來對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重處理輕披露,致使有些問題屢查屢犯、有些現象屢禁不止。對審計查出的大要案線索,盡管移交給紀檢監察司法部門,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動態反饋機制和持續監督,往往有始無終。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是完善的審計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審計機關工作經費來源于納稅人,這也是審計機關尊重納稅人的知情權,增強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促進規范政府行為、揭露懲治腐敗等方面的重要舉措。 中國審計學會副會長、南京審計學院院長易仁萍理事在論文中提出,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推行對審計人員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審計客觀公正性的體現。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報告必須保證事實確鑿、證據充分,所作的審計評價和結論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推敲,處理、處罰的寬嚴尺度把握正確。這就從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對于審計工作也是一種壓力和動力,此舉必將推動審計工作質量上一個新的臺階。 湖北省審計廳廳長高林理事在論文中提出,審計公告的法律法規體系至少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審計法》?!秾徲嫹ā窇斆鞔_審計公告的主體、內容及總體要求。二是建立和完善審計公告準則。審計公告準則對審計公告的指導思想、總體原則、程序、具體內容和責任等進一步細化。三是制定審計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準則確定的條款下,指南具體規定對審計公告的操作辦法。 河北省審計廳廳長張成起理事認為,實行審計公告制度還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一是授權原則。授權可以采取長期定項授權和臨時專項授權兩種方式。二是程序化原則。三是管轄對等原則,即審計公告所涉及的審計項目必須嚴格限定在審計管轄范圍之內。上級授權的審計項目的公告,必須報經授權機關批準。但是,按照《審計法》關于“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審計”的規定,這類項目審計終結后的公告權在哪一級,需要做出明確規定。四是誠信原則。五是準確謹慎原則。六是保密原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廳長朱登云理事對公告的原則、內容等問題提出了建議。朱登云理事認為,審計結果公告應公告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政府部門或者國有企業事業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單項審計結果;有關行業或者專項資金的綜合審計結果;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社會公眾關注的審計事項;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審計事項。對社會公開,主要是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審計項目,如人民群眾特別關心的亂收費、亂罰款問題、農民負擔問題、救災資金、三峽工程移民資金,希望工程捐贈資金等的審計結果和群眾舉報的重大違紀事項的查處結果等??赏▓?、公布正面典型,也可通報、公布反面典型。朱登云理事認為,符合以下兩個基本條件的審計事項,才能對外公布:一是審計認定的事實要清楚,證據要確鑿,定性要準確,評價要客觀公正;二是要在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對于公告的方式,他提出了公告或公報,新聞發布會,通報,廣播、電視、報紙,專業報紙、刊物,互聯網等多種方式。他認為,審計公告必須以審計報告為依據,但不能直接用審計報告替代審計公告。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必須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在當前,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杜絕擅自公布審計結果行為。任何一項制度設計都不可能是完美的,總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審計公告制度也是這樣。云南財貿學院財務會計學院朱錦余教授專門指出了審計結果公告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他認為,審計結果公告可能給審計機關帶來的主要負面影響有:增加審計風險;增加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的工作和心理壓力;增加審計機關的相關成本??赡芙o被審計單位帶來的主要負面影響有:泄露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社會可能因為公告對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人員形成不好的社會評價;被審計單位極力說服甚至“收買”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不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已發現的問題??赡芙o其他單位帶來的主要負面影響有:可能會因公告而泄露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其他單位可能會因公告提高其反審計技能,從而增加審計難度。 五、關于審計法律責任 審計法律責任是政府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在審計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從審計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看,既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審計法律責任,也包括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審計法律責任?!秾徲嫹ā返诹玛P于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規范了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審計法律責任問題。本次論壇討論了如何完善被審計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審計法律責任,如何規范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審計法律責任問題。 在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的法律訴訟問題進行研究的基礎上,浙江省審計廳廳長陳正興理事提出,長期以來,各界對審計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存在異議,《審計法實施條例》、《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雖已明確規定審計機關為執法主體,但在審計機關能否依據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對被審計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上仍存在分歧。這一矛盾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要在《審計法》中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有權依據哪些法律法規進行定性、處理和處罰。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龍平理事認為,審計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有明顯缺陷:一是沒有規定對審計工作承擔法定領導責任的各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違法責任;二是對審計主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籠統抽象、輕描淡寫。他認為,審計法應規定對國家審計工作承擔法定領導責任的各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及有關領導班子與個人“不作為”和“濫作為”的相應法律責任。同時,進一步補充和細化規定審計主體無意或蓄意違反審計法及審計執業規范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山東省審計廳廳長左敏理事認為,審計法修訂,有必要引入審計責任制度,結合我國實際,界定審計人員的責任,并建立起審計人員保護機制。首先,應明確審計責任內容,一般應包括:審計行政訴訟敗訴或賠償財產損失的;審計復議決定撤消、變更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其他部門或單位檢查發現被審計單位審計范圍內有嚴重違規問題的;對審計查出的嚴重違規問題隱瞞、截留、變相私了或大事化小,避重就輕的;未按規定范圍和程序實施審計,對被審計單位重要財政、財務收支事項應提出保留或否定審計評價意見而提出無保留審計評價意見的;對被審計單位或責任人嚴重違規問題,應處理處罰未處理處罰或處理處罰畸輕畸重的;對重大審計事項審計決定,因主觀因素,落實執行不力的;違反程序或規定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或違規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泄漏審計事項案情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其他如廉潔等方面應追究責任的事項。其次,應明確審計人員的免責條款,規定對恪守審計職業道德、保持職業謹慎、實施必要審計程序、如實報告審計結果的,不再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應準確劃分審計機關內部的審計責任,審計人員僅對按照審計方案實施審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獲取審計證據、判斷審計事項和作出結論的合法性負責,最大限度地減少審計人員面臨的執業風險,維護審計人員合法權益。第三,按實際發生的審計責任進行歸責,追究各相關人員責任,根據事實和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審計責任問題,深圳市審計局的江淼同志也談到,審計法關于審計責任方面的規定較少,易造成審計怠權、濫權現象。 首都經貿大學會計學院劉大賢理事專門研究了審計公告的法律責任問題。他在論文中提出,由于當前的法規準則對公告對象和內容界定模糊不清,比如:哪些可報人大常委會、主管部門?哪些應報送被審計單位?哪些應報送紀檢、監察、司法機構等有處理權的監督部門?由此帶來了審計公告法律責任不明確的諸多問題。例如,條塊監督分割產生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受上級部門領導的條條監督,又受本級政府塊塊領導,縱橫領導不能同步,協調性差。地方行政干預的結果使得對上級的指導進行各式各樣的“軟抵扣”。如何在信息傳遞中保真、保密,以及在審計失敗發生后該如何追究條塊責任,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還有審計與紀檢、監察、司法等部門配合不暢產生的法律責任,如審計結果何時移交,哪些內容應該移交,法律規定模糊。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該移交的沒有移交或是沒有及時移交,不該移交的卻移交了,這就給舞弊分子進行粉飾、轉移、隱匿行為提供時間。在審計事后責任追究中,各部門容易推諉、扯皮。 本次論壇還有很多好的觀點、意見和建議,從另外一些角度深入討論了審計法制建設的相關問題。但總的看,所有這些討論考慮到了《審計法》修訂要涉及的方方面面,提出了富有創見的思路,為修訂《審計法》提供了豐富的理論支持。與會同志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進行更多的總結、研究,明確財政、金融和企業等各項審計工作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搞好審計法律建設,推動審計事業發展。 研討會結束時,羅進新副會長做了總結講話。他指出,修改審計法在思想上要找準立足點和出發點,切忌光從審計機關、人員和工作的需要出發,而要從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審計法的上位法是憲法,審計法的條款決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同時,修改審計法時要作成本效益分析,要與其它相關的法律相銜接,通盤研究,統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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