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同志們: 這次理事論壇開得較好,因為研討的內容比較集中,專門研究審計法制建設,而且又以修改審計法為重點。這是廣大審計工作者和社會有關各界共同關注的問題,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會議所以開得好,還在于署領導和會領導的重視,董副審計長和呂會長本來都準備來參加,因故未能成行,但論壇的準備工作都是在他們指導下辦的;還在于一些理事、專家教授專程來會,事前準備了論文,會上又從多種角度來審視審計法制,暢述已見,共同探討,提出了不少具有新意的觀點。此外,學會秘書處更是做了大量工作,如事先召集北京部分理事進行了審計法制座談,為此次論壇作了較好的準備,會上又采取專題討論的辦法,安排重點發言,把研討引向深入;而且還及時整理了論壇論文綜述,供大家作為進一步探索的參考。所以說,總起來看,這次會議是開得好的。 我看了大家的論文,聽了大家的發言,很受啟發。這次論壇關于加強審計法制建設,修改審計法的一些主要觀點,剛才秘書長在論文綜述中,均已談及,不再重復?,F就研究修改審計法時,在總體上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談點個人的看法: 一、修改審計法首先在思想上要找準立足點和出發點。也就是說,修改審計法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以規范審計機構的行為和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目標,切忌光從審計機關、人員和工作的需要出發,而要從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審計法是個專業法。專業人員起草本專業的法律,容易更多地從本部門的需要出發,而忽視廣大人民和全社會的需要,這就是所謂把“國家法”形成了“部門法”,必然是不成功的,據以行政的話,也不可能取得最佳效果。 二、修改審計法一定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審計法的上位法就是憲法,審計法的條款決不能與憲法相抵觸。這個問題我本來是想從立法質量的角度來講的,立法質量的標準首先是合法性標準,即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后來與有的同志商討,他認為我從立法質量的角度切入,內容太廣,因為立法質量不僅有與上位法的原則規定要一致,而且還有與其它法律相銜接,條款內容全面不留空白,條款文字準確、清楚等。但是其中極為重要的是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這不僅是質量問題,而且由于審計法的上位法是憲法,還不同于行政法規的上位法是國家法律,它的層次高,如有抵觸,性質嚴重,還是個違憲問題。我接受了這個意見,所以特別提出修改審計法絕對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如果有抵觸,而實際又避免不了,那就是修改憲法的問題,或對憲法加以解釋問題,這個立法程序我不太懂,反正是必須研究解決的。譬如大家談及比較多的一個問題是審計體系能否改為垂直領導,憲法規定是各級人民政府設置審計機構,審計法如若改為垂直領導是否與憲法相抵觸了?,F在國有企業審計法律如何確立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憲法規定審計機構審計國家的企業財務收支,但國有企業改革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法律如何規定既能適應改革的需要,尊重改革中的創造,又不與憲法相抵觸,確實是個必須深入研究解決的問題,無怪乎這次論壇多篇論文涉及到此事 三、修改審計法時要作成本效益分析。這是立法都須考慮的問題。在實際行為中按照法律辦事,無論是執法還是守法,如果成本過高,難以承受,說明規定行不通,就必然“有法不依”了。以制訂審計的職責范圍和要求獲得的成果為例,它必須與審計的資源及其能力相適應,否則規定職責范圍很廣,要求很多,實際能力不足,無法落實,這樣,反而影響立法的嚴肅性和審計的權威性。如何解決審計需要與審計資源之間的矛盾,也是修改審計法時應予考慮的一個方面。 四、修正審計法,要與其它相關的法律相銜接,通盤研究,統籌考慮?,F在法規之間打架的事時有發生,修改審計法應該解決一些這樣的矛盾,而不要再增加。解決這類問題,有時很費精力,但亦寧肯慢點,也要好些,否則即使通過頒布執行,也會帶來許多麻煩。 以上所講可能有不正確的,提出來供大家研究。修改審計法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在總結既有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以理論為指導,作出最佳選擇。修改審計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議事日程,我們一定要抓住這個機遇,把審計法制建設向前推進一步。從中國審計學會來講,會后我們將對這次論壇所提觀點、論據和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力爭向署里提供一個修改審計法的建議,以取得一些實質性的成果。 最后,我再代表中國審計學會和與會理事、代表,對云南省審計廳為本次論壇提供的大力支持和服務,表示衷心的感謝。 祝愿與會理事、代表返航時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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