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理論研究工作,提高審計理論研究的質量和水平,規范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的管理,保證重點科研課題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結合審計科研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的研究和管理是審計署年度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循社會科學發展和審計理論研究的規律,鼓勵創新,為審計事業發展服務。
第三條 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分為公開招標課題和定向委托課題兩類。其中,公開招標課題面向全國,公平競爭,擇優立項;定向委托課題由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承擔。
第四條 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的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論文、專著、指南草案等,研究報告、論文的完成時限一般為1年,從立項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專著和指南草案一般為2至3年。
第五條 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由中國審計學會和審計署審計科研所共同負責組織與管理。
第二章 選題與立項
第六條 每年第四季度,中國審計學會根據審計工作的重點和審計署有關審計理論研究的規劃,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次年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的選題計劃。
第七條 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的選題,須經審計署審計長辦公會議審定。面向全國公開招標的課題選題應于2月底前向全國發布。
第八條 申請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能夠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擁有組織、領導課題研究的能力;
(三)一項課題只能有一個課題負責人;
(四)一個課題負責人每年只能申請一項課題,且過去負責的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已結項,在以往任何課題申報和研究中無違背學術道德和學術不端行為;
(五)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為審計機關的,該審計機關每年只能提出一項課題申請,并且承擔的重點課題已經結項;
(六)經所在單位批準。
第九條 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申請者可以通過審計署門戶網站下載《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立項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并在規定的截止日前上報中國審計學會。
第十條 中國審計學會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組織專家對課題進行評審。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中國審計學會按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各項內容進行初次審查,經審查合格者可進入評審范圍。
(二)評審。將初審合格的《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立項申請表》,至少分送給3名當前課題研究領域具有權威性的知名學者或者實踐專家進行評審,專家就課題研究內容、課題研究方案設計、研究能力等出具評審意見。
(三)立項。中國審計學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復核,形成評審意見,經審計署批準后,印發立項通知到各有關單位,同時以立項通知書形式通知獲得立項的申請者。
第三章 課題中期管理
第十一條 為保證課題研究順利進行,高質量完成課題研究任務,課題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課題中期管理。
課題負責人要做好具體的課題管理工作,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課題研究任務;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要將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納入本單位的科研工作計劃,加強課題研究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課題研究過程中,一般不得中途變更和調整經過批準的課題立項申請書中的內容。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向中國審計學會提出書面課題變更申請,詳細說明變更要求和理由,經過中國審計學會批準后,方可變更:
(一)變更課題負責人;
(二)改變課題名稱;
(三)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四)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五)延期三個月以上;
(六)中止或撤銷課題;
(七)變更或增補課題組成員;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十三條 課題研究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中止或撤銷課題:
(一)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或學術質量低劣;
(二)剽竊他人成果;
(三)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課題變更;
(四)第一次結項評審未通過,經修改后仍未通過。
中止或撤銷的課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已做的課題研究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中國審計學會批準后執行。
課題負責人對于中國審計學會做出的中止或者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審計學會提出復審申請。中國審計學會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規定的,予以維持,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為確保實現課題研究目標,中國審計學會組織對課題進行中期檢查,聘請有關專家對課題研究進展情況、課題研究的質量、主要思路等進行檢查和指導,并將中期檢查意見及時反饋給課題負責人。課題負責人應認真研究中期檢查意見,確保課題研究目標實現。必要時,中國審計學會還要對課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為提高課題研究成果的質量和水平,在課題研究結項評審前,中國審計學會可根據情況組織召開課題研究成果匯報會,對進一步提升課題研究成果提供指導。
第四章 結項評審和成果宣傳、推廣
第十六條 課題研究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按照要求填寫《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結項審批表》,連同課題研究成果(電子版和7份紙質件),報送中國審計學會。
第十七條 中國審計學會負責組織當前課題研究領域具有權威性的知名學者或者實踐專家組成專家組,對課題研究成果進行匿名結項評審,并對結項評審意見進行匯總,報審計署。
審計署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決定課題是否結項。
第十八條 中國審計學會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及時將經過審計署批準的課題結項評審結果告知課題組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必要時,還將公開課題結項評審結果和專家的具體意見。
同意結項的,由中國審計學會負責向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發出課題結項通知書,撥付預留經費,同時辦理其他有關驗收結項手續。
未同意結項的,中國審計學會負責通知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課題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一年內對課題研究成果進行修改完善。課題組在對課題研究成果修改完善后,可以重新申請結項評審;一年內未完成對研究成果的修改完善并結項的,課題自動撤銷,課題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報或者參與申報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
第十九條 除與課題組有專門約定外,審計署擁有課題研究成果的處置權。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在審計署發布研究成果后方可公開出版或向有關部門報送,并應在醒目位置標明“××年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字樣。
第二十條 中國審計學會負責課題研究成果的宣傳和推廣工作。每年將經過驗收結項的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研究成果匯集編輯成冊,公開出版。
第五章 經費撥付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審計署重點科研課題經費的撥付、使用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后,填寫回執,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內寄回中國審計學會。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中國審計學會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后,將課題資助經費撥到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統一管理,監督課題資助經費的合規有效使用。課題資助經費不得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二十三條 課題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課題資助經費一般撥款兩次,立項時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余3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課題驗收結項后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第二十四條 課題資助經費的使用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包括:
(一)資料費。指開展課題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二)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課題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會議費。指圍繞課題研究舉行的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四)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于項目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件使用費用等。
(五)咨詢費。指為開展課題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與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六)印刷費。指課題研究成果的印刷費、打印費和謄寫費等。
(七)勞務費。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
(八)管理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課題研究而支出的費用。
(九)間接費用。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
(十)其他費用。指與課題研究有關的,不能包含在上述項目中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課題負責人應嚴格按照課題管理辦法和批復的預算使用經費,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對課題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與組織課題評審工作相關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遵守職業紀律和保持職業操守,不得接受申請參評作者的錢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贈予,不得擅自發布與課題評審有關的任何消息。
學會秘書處經辦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和處理;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評審專家三年(含)內不得再次擔任重點課題評審專家。
第二十七條 課題組及其所在單位不得向課題評審有關人員以任何形式贈予錢物;不得向有關人員說情或委托他人說情和打聽評審消息;在申報課題時不得隱瞞有關情況和提供虛假材料;不得有學術不端行為;不得超出范圍和標準使用課題資助經費。
違反規定的申請者將被取消三年內(含)課題申請資格。違反規定的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三年(含)內不得再次申報課題。
第二十八條 對于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情形的處理結果,由中國審計學會和審計署審計科研所在審計署門戶網站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