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審計質量的控制,防范審計風險,日前,審計署駐武漢特派辦根據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該辦工作實際,針對重要審計情況及審計移送處理書,制定專門的復核、審理辦法,規范了操作流程,明確了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一是注重質量控制,細化部門責任。該辦法著重從質量控制的角度,細化各部門對兩類文書的應承擔的責任,突出每個部門對審計質量的不同關注點,其中特別強調了審計組、審計業務處對審計質量的控制職能,如要求審計組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業務處主要負責人對文書事實描述的準確性,證據的充分性以及定性處理的恰當性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法規處則根據審計準則的要求,以業務處提交的證據材料為依據,全面審查文書事實描述的準確性,證據的充分性、定性處理的恰當性以及審計程序的合法性,而辦公室作為發文部門,則要求就重要審計情況重點關注法規處提出的意見,對文字表述進行審查并修改。而且,為了提高非直接參與業務的部門對審計業務的認知程度,辦法還賦予了法規處及辦公室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的權利。這種“條塊分明”的工作模式,使各部門在整個流程中各有側重,做到了審計質量的全面控制,同時又不重復。 二是解決疑難問題,建立協商制度。考慮到兩類文書的重要性,為了解決審理復核流程中存在爭議的重大疑難問題,辦法建立了協商會議制度。即在法規處審理復核完兩類文書后,如無法和業務處就審查結果達成一致意見,對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或定性產生較大爭議時,可以形成初步意見提交有關領導,并提請召開會議進行協商,會議主要由業務部門及審理復核部門的相關人員參加,通過各自闡述意見,充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后集體對文書進行審定。 三是保證銜接順暢,規范流轉程序。為了保證銜接順暢,辦法還規范了兩類文書在流轉過程中的形式要求,尤其對部門之間的文書流轉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了硬性規定,方便了工作的銜接。如業務處將文書報送法規處審理復核時需分別提交填列規范的資料清單,而報送辦公室時則必須提交法規處出具的意見書。 武漢辦將審理制度推廣應用到重要審計情況和審計移送處理書,并根據文書的特點進一步將制度做了有針對性地細化,此舉強化了審理復核工作的實踐操作性,為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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