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審計署駐昆明特派辦認真組織審計干部學習《審計署審計質量崗位責任和追究辦法(試行)》,并緊密結合實際工作,下發關于認真學習和深入貫徹審計署審計質量崗位責任和追究辦法的通知,要求干部職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辦法》出臺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審計使命感、責任感,切實做好審計質量控制工作。 一、以學習為契機,結合兩項制度,深刻領會《辦法》精神實質?!掇k法》對審計業務組織實施、審核、復核、審理、審定、編審等崗位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界定,涉及審計人員、主審、審計組組長、業務處負責人、審理人員、法規處負責人、辦公室編審人員、辦領導等各個層次的人員,體現出審計質量控制“全面覆蓋、關口前移”的特點,如對于復核環節發現的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問題,要一并追究審計人員、審核人員的責任。該辦《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明確了多個業務處聯合實施的重大審計項目中各業務處應承擔的責任,區分了重大審計項目中審計小組組長和審計組組長的責任。該辦要求干部職工要將《辦法》與國家審計準則、該辦《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三者結合起來,對照檢查自身是否已熟練掌握相應崗位質量控制職責要求,是否存在質量意識不強、監督和服務工作做得不到位的情況,并針對發現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 二、以領導為標桿,做到三個帶頭,充分發揮引導示范作用。該辦明確提出辦、處兩級領導干部要發揮好帶頭示范作用,為一般干部樹立標桿,做出表率。一是“帶頭學”,辦、處領導要帶頭學習,審計組組長、業務處處長要組織審計組成員、處內同志認真討論,努力營造“審計質量,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二是“帶頭做”,審計組組長授權審計組副組長、主審履行審核職責以及業務處處長委托審計人員履行復核職責時,要按照《審計署審計質量崗位責任和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對授權和委托事項負起責任,做到授權不放權,委托不推脫,杜絕發生審計質量事故;三是“帶頭查”,辦領導前往審計現場時要親自抽查審計取證材料與審計工作底稿,現場檢查學習效果。 三、以預防為重點,圍繞一個中心,扎實做好質量控制工作。該辦強調審計質量控制重在預防,要求各審計組、各業務處按照《辦法》和該辦《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規定,將該辦統一組織的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組審核責任、業務處復核責任明確到人,審計人員、審計組組長要承擔審計工作底稿編制錯誤、審計事實描述不清、審計證據收集不全的第一責任人責任;法規處要加大審計質量檢查力度,并針對日常審理、現場檢查和該辦辦內優秀審計項目評選發現的問題,在辦內進行通報,督促國家審計準則、《辦法》和該辦《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各項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折不扣地予以貫徹落實。(彭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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