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案件移送行為,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審計署駐昆明特派辦在案件移送中扎實做好五項工作,不斷提高案件移送工作質量和水平,進一步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 一是準確把握移送標準。該辦明確提出,案件移送是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神圣職責,必須堅持原則,根據違法違紀事實產生的背景、發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對照國家法律法規做出是否移送、如何移送的決定。要求各業務處在起草審計移送處理書時,對相似背景下發生的同類違法違紀問題,要運用相同標準,按照同一尺度進行判斷;要求法規處在審理審計移送處理書及其證明材料時,要關注不同業務部門相似問題的處理標準是否統一,處理尺度是否一致,以免發生厚此薄彼(該移送不移送,不該移送卻移送)的現象。 二是正確選定移送部門。一是正確選擇具有直接管轄權的部門。移送前,該辦要求業務處在起草審計移送處理書時,要連同法規處,依照相關法規和職責準確界定接收部門,不能張冠李戴;二是避免發生“輕責重移”問題。該辦要求業務處與法規處嚴格按照“問題性質與相應責任對等”的原則提出移送意見。例如,不能將只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問題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不能將只能進行黨紀政紀處理的問題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等等;三是移交的經濟案件要注意區分公安、檢察部門的權限。既不能將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也不能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犯罪案件移送檢察部門處理。 三是嚴格審定移送權限。該辦強調,業務處起草審計移送處理書前,必須認真審視特派辦的職權范圍;法規處對業務處提交的審計移送處理書,必須嚴格依照《審計署關于進一步規范審計移送工作的意見》,核實擬移送案件是否在特派辦的權限范圍內。對權限規定不明的,要求法規處積極向法規司咨詢,任何情況下不允許出現越位履職、越權移送的情況。 四是深入開展移送審理。該辦規定,凡向紀檢監察、司法部門移送的案件,業務處必須將審計移送處理書及其取證材料全部提交法規處審理。審理時,審理人員要密切關注擬移送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表述是否恰當、文書格式是否符合審計署審計移送處理書參考模版要求。對事實尚未查清、取證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不能找到相應法律規定或黨紀政紀規定的所謂“案件”線索,一律不予移送,以維護被移送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五是切實加強后續跟蹤。審計移送處理書發出后,該辦要求業務處和法規處要做好跟蹤工作,定期了解接收單位對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對移送時間較長而無情況反饋的,業務處和法規處更要持續關注,必要時還要進行審計回訪。凡因特派辦原因造成移送時間較長而接收部門無法及時反饋情況的(如接收部門進一步調查取證后發現該辦審計定性不準、審計結論有誤等),業務處和法規處要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問題再度發生;對審計證據充分、審計定性準確而長期未予查處的,要及時提醒接收部門盡快查處,必要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確保案件移送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為實現國家良治服務。(謝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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