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項目后評估制度,是審計署駐長沙特派辦于2010年推出的一項創新舉措。根據該項制度,可以對已經完成的審計項目和審計調查項目進行全面評議審查并做出合理的綜合評價。審計項目后評估制度的全面推行,對該辦審計業務質量的穩步提升起到了很大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審計項目后評估工作的管理,提升審計項目后評估工作的質量水平,日前,針對審計項目后評估工作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和不足,該辦對原有的《審計項目后評估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適應實際情況,調整后評估時間。根據審計準則和審計項目檔案工作相關規定,審計項目完成后需在次年4月底整理歸檔。為了對審計項目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該辦對審計項目后評估時間進行了相應調整,規定在每年的6、7月對上年度已完成項目進行集中評估。這樣就便于對審計規范化情況和審計成果進行更為全面客觀的評價。
二是與時俱進,進一步完善后評估指標體系。為進一步強化審計基礎工作,提升審計規范化水平,該辦對老辦法中的若干評價指標進行了適當調整,比如在增加審計成果類指標和細化審計規范化類指標的同時,對審計規范化和審計成果等指標的分值進行了調整,降低了審計成果類分值,增加了審計規范化分值。評估指標的進一步完善,使審計項目后評估指標體系更加科學化。
三是提高了參評人員的資格門檻。審計項目后評估結果的客觀與否,與參評人員的工作態度、業務素質等密切相關。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后評估結果的公平公正,該辦在此次修改中進一步提高了參評人員的資格門檻。項目后評估的參評人員,不僅需要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必須是該辦審計業務骨干人才、高級審計師和“四手”人才等業務骨干,在職業道德等其他方面也需要有良好的表現。
通過本次修訂,該辦審計項目后評估制度將變得更為科學合理,審計項目后評估結果也將更加客觀公正。(李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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