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管理,明確責任,及時掌握重要事項辦理情況,加強協作指導和監督檢查,近期,審計署駐沈陽特派辦結合該辦當前實際,重新修訂完善了重要事項督辦工作辦法。 一、明確督辦工作職責。督辦工作由辦公室具體負責,并指定專職督辦人員。各處室均負有督辦責任,各處室負責人均為兼職督辦人員。督辦人員可以了解督辦事項的完成情況。督辦事項的承辦部門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督辦人員的工作,并如實反映情況。 二、明確督辦工作內容。主要涉及以下三項內容:一是特派員會議、審計業務會議及其他辦內會議上辦領導交辦的有明確辦理要求的事項。二是辦領導通過正式文件安排、交辦的有明確辦理要求的事項。三是辦領導通過非正式文件、口頭等非正式形式簽批或交辦的有明確辦理要求的事項。 三、明確督辦工作程序。主要程序有四項:一是登記。會議記錄人員、辦公室督辦人員、承辦單位人員先分別對上述三項內容進行整理記錄,再履行相應的領導審核、簽字程序,最后由辦公室督辦人員進行統一匯總。二是督促。督辦事項自交辦之日至需辦畢之日為一個督辦期。在督辦期內,督辦人員根據督辦事項的重要性、緩急程度、時限要求等因素,通過電話提醒、收集辦理情況反饋等方式進行督促辦理工作,并做好記錄。三是反饋。每月25日前,承擔督辦事項的各處室均需向辦公室督辦人員反饋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四是通報。辦公室督辦人員根據各處室本月督辦事項辦理情況的反饋信息,制作督辦情況通報,經特派員會議審議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印發,并將結果納入處室年度工作考核。 四、明確督辦工作時限。所有督辦事項,原則上都應有辦理時限。對于有明確辦理要求但未說明辦理時限的事項,會議記錄人員、辦公室主任或督辦人員、承辦人員應當在收到督辦事項的當日請示交辦領導,以確定辦理時限,并及時告知辦公室督辦人員。對于因客觀原因或實際困難,需要調整辦理時限時,經交辦領導批準后,方可適當延長。 新辦法修訂完善后,該辦重要事項能做到件件有登記、件件能落實,切實增強了執行力,有效地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確保了各項工作高效協調運轉。(陳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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