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審計結果類文書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審計署駐長春特派辦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規定,結合該辦工作實際,創新審計業務會議方式,強化集體審定在審計質量控制中的作用,進一步提升了審計質量控制水平。
一、擴大了審計業務會議參會人員范圍。參會人員在辦領導、各處室負責人、項目主審和審理人員的基礎上,增加了審計組所在部門和法規處的全體人員。這種方式能夠更加充分地聽取各位辦領導、各處室負責人對審計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的意見,集體嚴格把關;同時,也為審計干部搭建了一個非常有利的學習平臺,通過聆聽多方不同的意見,積極學習和思考,有助于提高審計隊伍的業務能力和質量意識。
二、強化了法規處審理的作用。審計業務會議召開前,法規處對審計項目進行全面審理。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針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等七個方面的內容出具審理意見書。審計業務會議過程中,增加了法規處對業務處未采納的審理意見,以及采納審理意見所作的修改是否恰當的匯報環節。審計業務會議結束后,法規處對會議決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修改后的審計報告等進行再次審核。
三、改進了審計業務會議程序。在業務處匯報環節,重點介紹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及審計組的采納情況、法規處的審理意見及業務處的采納情況。在法規處匯報環節,重點介紹未采納的審理意見和已采納審理意見所作的修改是否恰當。在分別發表意見討論環節,重點對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意見的準確性和法規依據的適當性發表意見。在會議決議環節,根據會議討論情況,重點對業務處與法規處意見不一致的問題,以及審計報告中其他需要修改的問題形成決定。(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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