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審計署駐沈陽特派辦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審計準則,增強審計業務會議的規范性和科學性,重新修訂了審計業務會議制度,為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成果水平提供制度保障。重新修訂的審計業務會議制度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的修改和完善:
一是擴大了審計業務會議的審議范圍。進一步擴大了審計業務會議審議范圍的覆蓋面,將辦內完成的所有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全部納入審計業務會議的審議范圍。
二是細分了審計業務會議的類型。將審計業務會議劃分大型審計業務會議和小型審計業務會議兩種類型。大型審計業務會議對重要審計項目進行審議,由特派員主持,全體辦領導、法規處、辦公室、人教處、計算機審計處等綜合部門負責人、審計項目主辦業務處室負責人、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審計項目主審、法規處審理人員等參加。小型審計會議對非重要審計項目或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審議,由辦分管領導主持,法規處負責人、審計項目主辦業務處室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審計項目主審、法規處審理人員等參加。
三是制定了重要審計項目的認定標準和程序。重要審計項目,是指在審計署下達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影響較大、審計覆蓋面較廣、署領導重視的審計項目。重要審計項目由法規處根據署下達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出確定為當年重要審計項目的建議,征求各業務處和分管辦領導意見后,經特派員會議研究后確定。
四是明確了審計業務會議審議的重點內容。審計業務會議應重點對審議事項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進行審議;還應明確對重要審計事項需進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五是完善了審計業務會議的規則和程序。審計業務會議由相關業務處和法規處共同提請召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人員出席時方可舉行。
此外,還明確了審計業務會議的籌備程序、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格式等事項。(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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