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實施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制度的決定》,《決定》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報告的主題、報告內容、整改責任、跟蹤監督、報告程序、報告結果處理和市區聯動等八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以進一步推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制度化、長效化。
一是強化了市政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責任,要求在市人大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市政府應當及時部署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將整改工作納入督察督辦事項,對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審計整改的部門單位進行責任追究,對拒絕、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是細化了審計、監察和司法機關的責任,規定審計部門應當全面、完整、真實地向市人大報告查出問題,及時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線索移送市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應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線索,認真開展調查核實和處理工作,并與審計機關共同完善審計移送案件線索的聯系制度,及時向審計機關通報問題線索查處情況。
三是明確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具體情形:對審計查出問題拒不整改的;整改不力,整改報告滿意度測評結果連續兩次為不滿意的;整改中弄虛作假的;不如實報告整改情況的;應當追究違法違紀責任而未追究的。(肖成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