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標志著南昌市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步入制度化軌道。
《實施意見》要求全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從服從生態文明建設大局、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和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意義,對審計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探索并逐步完善審計制度,形成一套比較成熟、符合全市實際的審計規范,保障審計工作深入開展。
《實施意見》規定南昌市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象為任職年限在1年以上、離任時間在2年以內的縣(區)、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也可以根據領導干部任職實際情況,探索開展任中審計。具體審計對象按照干部管理監督權限由各級審計機關商同級組織部門確定。由組織部門提出委托建議,審計機關提出年度工作計劃草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后,列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由本級審計機關獨立組織實施。
《實施意見》要求依法依規確定審計內容,按照"摸清情況、揭示問題、分析原因、界定責任"的總體思路,以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前后所在地方自然資源資產實物量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變化為基礎,以其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為主線,主要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約束性指標、生態紅線考核指標、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施行情況、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保護情況、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征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情況,以及相關重大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
《實施意見》強調要注意各地資源稟賦差異,突出重點資源,聚焦審計地方有代表性、典型性或者是管理上問題突出的自然資源開展審計。要注重從機制體制方面反映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積極提出解決突出問題和推動長遠發展的建議,促進形成有利于創新的體制機制,推動改革發展。
《實施意見》還對完善審計評價、準確界定責任,加大審計結果運用,強化組織領導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羅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