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浙江省溫州市審計局出臺《溫州市審計局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辦法(試行)》,對指導監督的范圍、職責、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國家審計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
該《辦法》規定,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包括本級各部門、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鄉鎮(街道)、開發區(新區、園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和相關措施,并推動落實;指導和監督審計監督對象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檢查指導縣級審計機關履行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職責;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行業協會工作開展。同時要求,國家審計要結合日常審計的監督評價、專門監督檢查和專項指導交流等三種方式,對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設情況、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建設情況、單位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作出評價。
此外,該《辦法》還對市審計局和內審協會的指導監督工作作出具體要求。(張祖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