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公務支出公款消費審計中,對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了重點審計,揭示和查處了一些縣市政府和部門在機構設置、領導職數管理和人員編制使用方面的違規問題,有效維護了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經濟秩序,起到了較好的成效。
為推進這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浙江省編委辦和審計廳共同研究,最近制定出臺了《浙江省機構編制審計實施辦法》,以切實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
《辦法》規定,審計機關在對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將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審計的重點內容;審計機關根據黨委政府的要求和相關部門的建議,可以對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審計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分析的重要內容。
《辦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機構編制的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方法、責任界定、結果運用和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作出了細化規定,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性,必將有力推動機構編制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進一步發揮審計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效作用。(張進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