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為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規范審計整改行為,明確審計整改責任,促進依法行政和黨風廉政建設,江蘇省泗陽縣政府出臺了《規范審計工作七條意見(試行)》。
《意見》明確,將全縣審計對象分為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重點單位包括財政局、地稅局、經濟開發區、農委、水利局、民政局、衛計委、教育局、市場監管局、住建局、交運局、眾興鎮(木業園區)、農業產業園等13個單位,以及民康公司、東方投資公司、運河新城公司、城南新城公司、交通投資公司等5個國有公司。其他為一般單位。
《意見》要求,一要提高審計監督頻率。按照審計全覆蓋的要求,重點單位每年一審,一般單位每三年輪審一遍,主要圍繞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二要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每年11月底前擬定全縣下一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按月排定審計事項;三要建立審計通報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審計工作通報會議,聽取審計局半年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和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通報。
《意見》的重點在規范審計整改和問責上。所有問題整改涉及資金資產收繳或退還、賬務調整的,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決定下達后10天內執行到位;需完善管理制度的,要在15天內整改到位。涉及追究人員責任的,移送主管部門的要在移送后1個月內處理到位;移送監察部門的要在移送后2個月內處理到位;被審計局警告處罰的單位,根據需要由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誡勉談話。對于問題嚴重需追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相關責任人移送處理。對財政收入征收違規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超標準超范圍支出,違規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以虛假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違規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單位公款10萬元以上的特別嚴重問題,直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單位和個人騙取財政資金、國有資產涉嫌犯罪的,國家公職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涉嫌貪污、受賄、瀆職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意見》規定,由審計局、監察局、財政局共同對被審計單位整改結果進行認定。審計局負責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初核匯總;監察局負責對人員責任追究情況進行認定;財政局負責對資金、資產追繳及退還情況進行認定。凡未通過認定的,被審計單位必須重新整改到位,同時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意見》特別強調部門職責,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應發現未發現問題、故意掩蓋瞞報問題、不按規定處理處罰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監察部門對審計移送問題在規定時限內未處理到位的,需及時向縣政府說明情況;對故意拖延不予處理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胡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