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發展“捆綁”生態環境,領導經濟責任“加載”生態保護,江蘇省張家港市多方聯手,多部門聯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再增添新內容,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又有新舉措。1月初,該市市委、市政府出臺了《張家港市鎮(區)黨政主要領導生態環境責任審計辦法(試行)》。
《辦法》中的生態環境責任審計,是指市委、市政府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和人員依法依規對鎮(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審計對象包括各鎮的黨委書記、鎮長、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采取任中審計、離任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問責鎮(區)黨政主要領導履行生態環境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責任界定。
《辦法》中的審計內容主要有:一是審計對鎮(區)黨政主要領導推進本轄區自然資源開發和利用情況,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及保護環境、修復生態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和實際成效;二是審計鎮(區)黨政主要領導對本轄區內生態環境領域的財政投入力度,以及做好相關資金的籌集、管理、分配、使用情況;三是審計鎮(區)黨政主要領導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重大生態環境政策,研究制定本轄區環境保護與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具體保護措施實施情況等。
《辦法》中明確規定紀委、監察、審計、財政、環保、水利、國土等職能部門組成聯合審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通過問責鎮(區)黨政主要領導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和工作績效,實現與領導干部選撥任用相掛鉤、與所在鎮(區)評先創優相掛鉤,促進了生態環境責任審計與黨政領導干部“三責聯審”(選人用人責任審查、機構編制責任審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多方同步聯動。(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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