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管理,突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點,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科學性、主動性和效率性,日前,江蘇省蘇州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出臺了市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按照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管理權限及其所在單位的工作性質、經濟活動規模和特點、掌握財政資金量等情況,參照以往審計結果,將審計對象分為A、B、C、D、E五類,并針對不同審計對象,采取不同的審計頻率和方式: A類指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主要結合縣(市、區)年度財政決算審計進行,采取以任中審計為主、離任審計相結合、五年輪審一遍的方式。B類指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部門、資金總量較大、下屬單位較多的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市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主要領導人員。主要以任中審計為主,一般任職三年以上的領導干部需安排任中審計。C類指掌握一定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部門,資金總量一般、下屬單位較少的部門主要領導干部。以離任審計為主,根據需要適當安排任中審計。D類指資金總量較小,收入主要靠財政撥款、支出主要用于日常辦公的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以離任交接為主,根據需要安排離任審計。E類是指以上分類中未包含的其他處級建制單位的市管主要領導干部。主要根據實際情況由市級審計機關或授權相關單位進行審計。 辦法規定,要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安排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逐步提高任中審計比例,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任期內輪審制度;對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實行同步審計;每年計劃安排中要綜合考慮審計對象任職崗位的重要程度、可用審計資源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審計計劃數量;對審計發現內部管理不夠規范、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單位領導干部,可連續安排審計。辦法還明確了五種可以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情形。通過突出計劃重點,進一步提升審計工作效率。 辦法還規定,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數據庫。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情況、任職期間接受審計情況、以往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等實行信息化、數字化和動態化管理,加強審計結果的綜合分析和有效利用。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并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闞洪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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