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科學安排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湖南省婁底市領導干部任期審查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婁底市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堅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的原則,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管理權限及其所在單位的工作性質、經濟活動規模、掌握財政資金量大小等特點,將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A、B、C三大類。A類指縣(市區)黨委、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黨委、管委會,市直重要經濟主管部門、經濟活動總量大、掌握財政資金多、下屬單位多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B類指政法單位,有收費項目的單位,經濟活動總量較大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C類指資金總量較小的黨委部門、政府部門、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縣(市區)審計局。 《辦法》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以任中審計為主,輔以離任交接,科學安排各類審計計劃。A類屬于重點審計監督對象,實行“任中必審加離任抽審”,一般五年輪審一遍;B類實行“任中、離任抽審”,每年的抽審面一般要達到十分之一,離任未抽審的,按照離任交接辦法辦理離任交接手續;C類以離任交接為主,一般按照離任交接辦法辦理離任交接手續,在此基礎上進行抽審,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根據審計力量及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安排審計。 《辦法》強調,對審計對象實施分類動態管理,根據部門和單位的性質、職能和資金規模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審計對象的管理類別。 《辦法》還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實施方式、項目計劃制定程序、項目計劃調整程序等作出詳細規定。(陳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