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揮審理工作對審計質量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最近,山東省審計廳整合以往審理工作制度辦法和措施,重新修訂了審計項目審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和深化審理工作。 一是確立審理工作原則。即分類管理、突出重點、關注差異、簡化程序、差錯退回、區分責任、注重實效,明確工作導向和目標要求。 二是改進審理工作方式。對審計署統一組織和省政府交辦的重大項目,審理人員編入審計組,進行全過程跟蹤審理;對年初計劃確定的重要審計項目,進行現場審理;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實行前置審理;對提交審理時間比較集中的同類項目,實行集中審理;利用審計機關辦公系統OA現有模塊探索網上審理,逐步形成網上審理與紙質資料審理相結合的模式。 三是突出審理重點。將審理的重點放在法規適用和定性處理上,關注審理事項當事人提出的差異,特別是被審計對象提出的異議。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可簡化流程不實行前置審理,重大差異項目由審理會議集體研究。 四是健全完善審理臺賬,加強動態考核。項目審理完成后,審理人員要填寫審理臺賬,完整記錄反映審計項目情況和審理工作情況,并及時對項目的規范化進行量化打分,使業務考核常態化。 五是嚴格區分審理責任。規定審計組組長和業務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審核審計記錄、審計證據和復核審計報告職責,審計文書中事實表述、數字和結論出現重大錯誤等問題,由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高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