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5月16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重新制定印發了《慈溪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圍繞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制度體系、合理分配審計資源、強化審計服務、提高審計效果等方面,對2005年8月起施行的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做出了新的規定。
新辦法對預算審核和竣工結算審計實施分類管理:造價500萬元(不含)以下單項工程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和預算,由建設單位內審或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造價500萬元(含)以上單項工程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和預算,由各建設單位報送審計部門審核。招標額度(不含)以下的單項工程竣工結算,由建設單位內審或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招標額度(含)以上的單項工程的竣工結算,由審計部門委托年度入圍協審單位審計,并對協審單位審計情況實行全過程質量跟蹤和復核。
新辦法增加了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職責、主要內容和審計程序作了規定。明確審計、財政部門根據審計力量和建設項目實際情況,下達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任務,審計部門實施全過程或階段性跟蹤審計。
新辦法還對保障審計工作作出了規定。審計部門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費用,由市財政保證或在建設項目中列支。審計發現的問題,相關單位要認真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實,并向審計部門反饋整改結果。對審計工作無故不配合等情況,由審計部門發出書面意見單,相關單位拒不辦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審計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并進行公示、通報和抄送相關部門。(李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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