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級組織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日前,山東省青島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首次出臺了《加強村級組織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
《意見》把村(社區)兩委主要負責人全部納入審計范圍,重點對經濟規模較大、經濟實力較強、群眾反映問題較多、村干部任職時間較長的村級組織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內容上,重點關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三農”民生等方針政策情況、各項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同時,重點落實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建設、事關集體利益的有關事項決策、村務公開以及廉潔履責等情況。
《意見》還規范了審計的權限和相關程序。在工作機制上,主要由各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級組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區(市)審計機關也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村級組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進行直接審計或委托審計。在計劃安排上,規定年度審計計劃一般由鎮(街道)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送所在區(市)有關部門和審計機關備案。在報告制度上,規定及時向鎮(街道)黨委政府報告,并上報區(市)審計機關及有關部門。
《意見》對村級組織負責人審計的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進行了明確,規定:區(市)、鎮(街道)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村級組織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組織和工作協調機制,為審計工作開展提供人員和經費保障;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村級審計的行業管理;區(市)審計機關要加強對村級組織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與監督;鎮(街道)審計機構要認真履行審計職責,改進審計方式,提高審計質量;村級組織及其負責人要積極配合和支持審計,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進行。(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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