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全面、健康、協調發展,山東省聊城市近期制定內部管理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從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和責任界定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明確指出,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部門、單位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國有企業內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內管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其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具體實施,一般任期滿3年應當審計一次,也可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當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手續前,以及企事業單位進行整體改制、改組、兼并、出售、拍賣、破產時,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離任者未經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一般不辦理離任手續。 辦法指出,內審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包括,內管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是否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同時,辦法還對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的界定做出了明確要求,使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加規范、全面。(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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