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審計質量崗位責任,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近日,山東省審計廳制定審計質量崗位責任和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審計質量崗位責任的確定和追究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審計質量崗位責任按審計業務人員崗位和審計管理人員崗位分類確定。審計業務崗位包括審計組組長、主審和審計組成員。審計管理崗位包括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負責人、審理人員、執行人員等。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和《山東省審計廳審計業務崗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明確各崗位質量責任具體事項。有關崗位人員在審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復核、審理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審計法規及相關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應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辦法規定,審計質量責任追究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8種,包括:審計質量檢查發現重大質量問題;上報上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文書反映問題嚴重失實;受理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的司法、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反饋審計查證問題嚴重不實;司法、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經濟案件中發現審計查證不實或出具虛假審計報告;交叉審計或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或抽查中,發現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經行政復議,審計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被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終審判決、裁決敗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舉、控告、投訴的問題,經查屬實的;被新聞媒體披露存在審計質量問題,經查屬實的等。對于審計質量責任人,根據違反審計法規、國家審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的情節和造成的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后果,采取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給予行政處分等形式。 為確保責任追究落到實處,該廳設立審計質量檢查委員會,負責審計質量責任審定,作出質量責任追究意見。審計質量責任處理結果作為個人年度考核和單位年度考核依據。存在重大審計質量責任情形的,取消相關人員、單位或者項目的評先評優資格;已經取得先進和優秀的,予以撤銷。(黨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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