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政府審計納入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隊伍之列,賦予該省審計機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外部監督職責。 “辦法”明確指出:“各級財政、工商、人行、銀監、審計、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職責,形成監管合力…審計部門負責會同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同時將審計評價引入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機制的重要考察因素。 為加強對地方金融風險防控,切實貫徹落實審計署“維護安全,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金融審計工作目標,根據省政府要求,浙江省審計廳連續兩年組織部分市縣審計機關,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風險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審計調查結果得到省政府領導肯定,省金融辦充分運用審計成果,將審計評價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年度考核重要依據。為進一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有序發展,有效防范風險,省政府此監管辦法。 該“辦法”的制定,一方面為審計機關服務政府加強監管提供了支持,使審計成為防范地方金融風險的一支力量;另一方面,明確了審計機關在防范地方金融風險中的責任,拓展了審計機關業務,為其有效行使外部監督職責提供了保障。(顧濤 何劉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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