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湖北省黃石市審計局積極借助該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作用,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取得明顯成效。 一、積極借力人大助推動審計工作創新
一是及時加強溝通,提高審計計劃的針對性。審計計劃的制定,直接關系到審計工作的深度與效果。每年年初,該局均及時邀請人大財經會前往審計機關進行調研,專題聽取審計工作計劃擬訂情況的報告,就審計計劃的范圍、內容、形式等情況,與人大一起交換意見、論證推敲。同時充分吸收人大的意見,將人大關注的事項及時納入年度項目計劃,切實做到“四個納入”:即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重點及時納入,人大通過的財政預算安排的重大收支項目及時納入,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及時納入,人民群眾關注的重大民生支出項目及時納入。 二是主動加強匯報,多途徑協調解決實際問題。該局通過主動匯報工作的途徑加強與人大的聯系,請求協助解決審計工作的困難和問題。如該局借助人大通過與市政府建立交辦督辦機制這一渠道,幫助審計部門獲得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的支持,保障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對一些重點審計項目,邀請人大財經委全程參與審計過程,了解審計進展情況,研究和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排除來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擾,給審計機關壯膽撐腰。 三是多做協調工作,共推審計結果公告。該局近幾年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在審計報告正式上會前,均與人大財經委多次溝通協調,共推審計結果公告,取得良好效果。如2010年,該局借助人大力量,將四川漢源抗震捐贈資金審計情況在《黃石日報》公開后,《湖北日報》又進行了轉載,市委書記對此高度重視,責成市委督辦室督辦整改,使滯留的捐贈款得以全部轉入市財政專戶。 二、積極借力人大拓展審計報告內容
一是新增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情況的報告。針對政府投資不斷加大、項目日益增多的實際,2007年7月,該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23次會議作出了《關于加強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監督的決議》,要求“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經審計機關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市政府在每年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工作時,必須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按照決議要求,2008年至2011年四年間,該市審計機關共向常委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情況4次,涉及工程項目190 項、金額28.6億元,審計機關共審減投資額3.1億元,審減率為11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情況納入向人大報告內容后,為強化人大監督、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規范管理、提高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是新增了地方政府債務審計情況的報告。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地方政府性債務額度大幅增加。為及時防范地方債務風險,當年11月份,該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市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修正),規定“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聽取市政府有關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專項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市政府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審計報告。市政府及審計機關所進行的審計情況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根據決定要求,從2009年起,該市審計機關將政府性債務納入了審計報告的內容,堅持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為增強人大對財經工作的監督、促進政府加強財政風險控制,起到了推動作用。 三是新增了開發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報告。由于種種原因,該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預算及執行情況多年來沒有納入向市人大的報告范圍。2009年,該局協同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就此項問題展開調研,提請主任會議專題聽取了市財政局《關于完善城區及開發區財政體制情況的報告》。隨后,常委會向市政府提出關于將開發區預算納入市級預算一并報告的要求。根據常委會的要求,該局從2010年開始,將開發區預算及執行情況納入市級預算一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從而結束了開發區預算長期缺乏有效監督的歷史,也填補了該市對開發區財政審計監督的空白。 三、積極借力人大推動審計工作整改
在該市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少數部門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過程中存在敷衍了事、屢錯不改等現象。為了督促此類問題的解決,該局會同市人大財經委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在該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作出了《關于實施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制度的決定》。根據常委會的決定,市政府研究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增強對審計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大審計整改工作力度,提高審計整改工作實效。同時要求建立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制度、聯動機制、跟蹤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公告制度等五項制度。人大決定的作出和政府意見的出臺,為督促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動審計監督工作實現了“三大轉變”: 一是審計整改報告人更加明確。《決定》作出前,審計機關不僅要負責報告查出問題情況,還要負責報告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這樣,無形之中就把審計整改的責任壓在審計機關身上?!稕Q定》作出后,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報告人作了強制性規定“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報告;對審計發現的部門單位性質嚴重和屢查屢犯問題的整改情況,由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對市審計機關移送監察機關、有關司法機關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處理情況,由監察機關、有關司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睂徲嬚膱蟾嫒说母淖?,實現了審計與整改工作的相分離,較好地避免了審計機關自己審計自己整改、查出問題愈多整改責任愈重的不正?,F象,進一步規范了審計監督行為,使得審計監督更具強制性、可操作性。 二是審計整改要求更加具體。《決定》對審計整改工作提出了三點具體要求:第一,在時間上要求市政府在收到關于審計報告的決議或審議意見的15日內,召集有關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布置落實整改工作;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應在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審計報告的決議或審議意見作出后的4個月內報告。第二,在形式上,在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之前,市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邀請該市審計機關或其他專業人員參加,并做好整改報告的初審工作;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按工作聯系范圍參與聽取有關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第三,在內容上,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問題的審議實行表決制,對表決未獲通過的,可以要求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繼續整改,并重新報告。審計整改工作要求的進一步具體化,為增強審計監督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奠定了基礎。 三是審計整改責任更加嚴格。《決定》規定,對拒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整改情況的,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詢問或咨詢,必要時可建議或責成有關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堅持向社會公開審計查出問題及整改情況,形成共同監督的整改氛圍。審計工作報告出來后,除個別影響到社會和諧穩定不宜公開的問題外,其他問題及時在地方主流媒體和人大網站上進行公開,讓審計查出的問題晾曬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給違紀違規者施以壓力,給審計整改工作增添動力。由于整改責任的落實到位,該市審計整改落實率明顯得到提升。2010年、2011年,審計整改落實率均保持在95%以上。(紀俊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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