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遼寧省沈陽市政府近日出臺了《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將從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沈陽市政府投資審計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該《辦法》明確了審計監督的對象為政府投資以及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同時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管理主體、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程序、審計結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等也作了詳細規定。
此外,結合沈陽市政府投資審計的實際,該《辦法》在促進投資審計科學發展方面,提出了“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逐步推行對重大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績效審計”等內容;在規范建設單位方面,規定了“建設單位在簽訂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施工合同時,應當載明預留不低于合同總價款15%的待結工程價款”,“審計機關依法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出具的結算審計結果可以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等內容,使《辦法》更具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何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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