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審計審理工作,提高審計質量,近期,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審計局對《市北區審計局審計項目審理工作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堅持從審計內容、程序和時間三個方面,做到“六項突出”,進一步探索完善審計項目審理模式,規范了項目審理操作流程。 一是在審理內容上突出重要性和明晰性。規定審理工作主要圍繞審計查證過程和審計結果來進行,重點審查是否嚴格執行審計實施方案,是否完整反映審計結果,審計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審計結論,定性、處理、處罰是否恰當,以及審計結論落實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對在上述方面存在問題的項目,一律退回審計組進行修改完善,必要時補充執行相關查證程序,直到審計事實能夠真實清楚地反映為止。 二是在審理程序上突出規范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前,對包括審計組報告在內的審計基礎資料進行審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以《審理意見書》的形式要求審計組予以糾正。其次,在征求意見后,對審計組擬定的審計結果類文書,連同落實審理意見書的書面說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等,一并進行審理。最后,在審計結論下達后,審計組跟蹤檢查落實情況,并將落實結果報送審理部門予以審理。 三是在審理時間上突出靈活性和時效性。明確根據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審理介入時間,對資金量較小的項目,一般在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進行審理;對資金量較大、時間要求緊、各方面比較關注的重要項目,提前介入進行審理,做到邊審計、邊審理,以便及時發現和解決審計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審計質量和效率。(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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