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吳忠市審計局在對利通區某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截止2010年10月底,該鄉將G211線高速公路主線、復線征地費、拆遷補償費及溝渠路恢復工程款結余在“暫存款”中反映,未進行收入結轉的問題。審計報告下達后,利通區政府高度重視,責成區財政局組成檢查組,深入該鄉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據相關規定提出落實意見,目前,該鄉已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全面整改。 一是明確資金性質。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村集體溝渠路屬村集體所有資產,因征用所形成的征地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屬村集體經濟收入,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并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核算。 二是將掛記資金撥入村級會計委托代理中心村級賬戶。逐筆核實征地涉及的村在征地過程中所征用的村集體溝渠路及恢復工程款后,將“暫存款”掛記的金額分村撥入對應村級財務賬戶,并由村級會計委托代理中心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將征地補償費收入在“公積公益金”科目貸方、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在“其他收入”科目貸方中進行賬務核算。 三是核實收支情況,按資金性質進行規范管理。重新對該鄉對10月后高速公路征地補償費的收支及結余情況進行核實,將截至目前的累計結余數按資金性質劃分清楚,新發生的收支按規定用途規范使用。鄉政府按照村級財務委托代理的規定,加強村集體高速公路征地款的監管使用,資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賬。 四是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金和村集體資金管理。該鄉進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嚴禁平調、挪用、截留集體專項資金,改變資金用途。村集體經濟組織進一步加強村集體溝渠路征地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資金的收支使用管理,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及時進行財務核算,定期按用途詳細公開,充分發揮村理財組織的監督作用,防止村集體資產資金的流失,促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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