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江蘇省睢寧縣連續出臺《睢寧縣黨政領導干部離任交接監督辦法(試行)》、《睢寧縣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辦法》和《睢寧縣縣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辦法》三項制度,進一步完善了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促進審計監督的長效化、實效化、法制化和精細化。
《睢寧縣黨政領導干部離任交接監督辦法(試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離任、調任、轉任、免職、辭退等,在辦理變動手續前,應辦理交接手續?!掇k法》還規定,對未在單位賬上反映的或有事項,也在交接范圍內;對不辦理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由紀委、組織部對其批評教育、誡勉談話,因不辦理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睢寧縣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辦法》規定,根據單位性質、職能和內設崗位的不同,分別就鎮黨委書記、鎮長和縣直各單位主要領導在其初任時,由縣委組織部、審計局以書面形式告知其具體承擔的經濟責任;《睢寧縣縣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辦法》,則結合實際,堅持突出重點和講求效率的原則,將該縣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一二三類。一類對象實行“任中必審加離任審計”、二類實行“任中抽審加離任必審”、三類以離任審計為主,或以離任交接辦法代替經濟責任審計。(王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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