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審理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近日,山西省審計廳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出臺了《審計項目審理工作辦法》。
《辦法》明確,審理是省審計廳的審理機構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業務部門提交的反映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過程及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建議的行為。項目審理工作在業務部門按規定程序完成審計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進行。審理工作一般采取報送審理方式。必要時,經廳領導同意,審理機構可直接到被審計單位了解有關情況。
《辦法》明確了業務部門的審核責任。一是審計組組長(或者主審)在編制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二是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事項,審計組應當予以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三是業務部門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在此基礎上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的代擬審計決定書;對需要依法移送處理的事項,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
《辦法》規定了審理機構審理的重點內容及要求。一是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調整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審計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二是所有審計事項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完整地編制了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要問題是否全部寫入審計報告;三是審計報告反映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審計證據是否適當、充分;四是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是否適當;五是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意見是否恰當;六是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審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審理資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審理意見;遇有特殊情況報經廳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對于審理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規定,審理機構在審理中發現審計組未嚴格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存在重大漏查、漏報事項,或者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審計組所在部門限期補正。審理過程中遇有復雜問題的,審理人員提出審理意見后應當及時提請審理機構負責人組織召開審理會議集體研究討論,審理會議可以邀請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參加。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直至廳長報告。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審理工作同審計業務會議結合進行。審理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可以參加審計業務會議,履行審理職能。審計業務會議同時也履行審理會議的職能,審計業務會議應當運用前期審理工作的成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意見同時作為審理意見。
《辦法》共23條,分別對審理的定義、對象,審理機構的職責,審理工作程序、主要內容,審理發現問題的處理及承擔的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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