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審計局出臺了《舟山市審計局審計項目復核審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標志著舟山市審計局實施的審計項目將由單一復核轉為復核審理。為嚴格規范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審計執法行為、明確審計項目復核和審理責任、進一步提升審計執法質量、有效合理規避和防范審計風險奠定了制度基礎保障。
《辦法》規定,實行審核、復核、審理、審定的“四級”審理模式。在進一步強化審計組審核、審計組所在部門復核的基礎上,重點對切實履行審理職責和規范審理行為進行了嚴格細化規定。明確了審理的范圍和內容、審理程序,賦予了審理機構相應的職權,還對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和審理部門的審計質量責任作出了規定。
實行審計項目復核審理,與審計單一復核相比,突出體現了三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在審計業務管理方式上,由偏重于事后監督向事前與事后監督并重轉變。前移審理關口,實行二次審理,分別在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前和審計結果文書報送審定前進行審理。必要時,審理部門可以參加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的會議,或者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二是在審計質量控制對象上,由偏重于結果控制向結果與過程控制并重轉變?!掇k法》要求審理工作應當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重點審理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和調整的合規性、審計實施方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和審計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三是在審計結果審核方法上,由偏重于形式性審核向實質性審核與形式性審核并重轉變?!掇k法》要求審理人員不僅要審核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是否清楚、適用法規是否準確、處罰措施是否恰當,還要審核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從實質性內容上分析判斷審計結論是否準確。(吳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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