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鄂州市審計局印發了《鄂州市審計局審計組廉政責任規定》。該規定是依據審計署《審計組廉政責任規定》、《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和湖北省審計廳《關于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八項規定的通知》,結合該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制定的。 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組組長廉政職責,要求審計組長必須做到:1、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前,要對審計組成員進行黨紀政紀法紀和審計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審計干部的法治意識和紀律觀念,真正做到廉潔自律、依法審計,自覺維護審計機關廉政勤政良好形象。2、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將《審計紀律公示》連同審計(調查)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并張貼在被審計單位明顯位置或以電子屏顯示,向被審計單位公布審計項目名稱、“八不準”審計紀律、審計組成員名單及聯系方式、舉報電話及電子信箱,接受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和審計人員的監督。3、審計結束后,審計組要繼續對執行審計紀律情況進行自查,接受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和審計人員的監督。并提請被審計單位在審計結束一周內填寫好《審計組廉政紀律執行情況反饋卡》寄給局紀檢組。4、審計項目完成后,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及時召開審計人員會議,對執行審計紀律情況進行小結,并向分管局領導匯報后,如實填寫《審計組執行審計紀律情況登記表》。登記表應由科長、審計組長、主審及廉政監督員簽名,分管局領導審查簽署意見,送監察室登記備案。
同時,規定強調堅持廉政督查跟著項目走,局領導及紀檢組(監察室)要加強審計回訪、巡查,采取走訪或發函的方式,通過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查閱有關資料,向被審計單位了解審計組及審計人員執行審計紀律等情況,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對違反“八不準”審計紀律的有關責任人視違規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周紅兵 王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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