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吉林省政府發布《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吉政發[2011]5號),規定“從2011年起在全省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各市(州)、縣(市)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范圍和步驟由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集中解決國有企業發展中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對此,吉林市審計局在對某國資監管部門(以下簡稱某部門)的審計中,對其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給予了特別關注?!兑庖姟芬幎ā皣匈Y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等”。雖然受經濟體制、政府經濟管理模式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等改革漸進發展及當時國有企業狀態的影響,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建設和實踐工作長期沒有得到落實,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國有資本收益的規定是明確的,《預算法》第十九條“預算收入”部分明確規定,預算收入包括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章“預算收支范圍”進一步明確:“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預算的部分。2004年財政部出臺的《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也明確規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
地方各級國資監管部門作為政府的特設機構,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有監管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職責。但通過審計發現,某部門履行職責并不到位,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其一些管理干部也存在錯誤認識,以“部門利益”為出發點,甚至認為“國有資本投到企業,產生的收益和股利屬于本企業”,進而導致了比較嚴重的財政違法行為的發生。審計發現,某企業隱瞞國有股股利,不顧資金風險和資金使用的效益性,擅自挪用國有股股利發生額達4000多萬元申購新股;擅自決策將國有股股利1000多萬元出資控股辦非銀行經營機構;另一企業也存在不繳國有股股利和國有股份轉讓收入100多萬元的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該局對上述單位進行了嚴肅處理,并專門與財政部門進行了溝通,財政部門明確表示“審計給我們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在下一步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時的編制內容更翔實、更準確了”。某部門也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表示要馬上認真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執行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進一步加大對出資企業的監管力度,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試行工作。同時吉林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著手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及具體規定,確保該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試行工作定能順利進行,為該市的經濟發展和企業壯大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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