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各部門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中的協作配合,形成優勢互補的工作合力和組織協調的長效機制,近日,山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辦法(試行)》,印發全省各級各相關部門執行。 《辦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條規為依據,總結多年來紀檢監察、組織、審判、檢察、公安、審計等部門在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方面的經驗做法,針對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進一步規范了案件移送辦理協調配合的相關事項。 一是明確了建立組織協調機制。規定要建立辦案協作配合專題會議制度,健全辦案協作配合例會制度,通報開展工作相關情況、研究有關政策法規運用、確定查辦案件協調配合問題等。同時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各成員單位可就涉及彼此之間的具體辦案業務問題,召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關單位參加的辦案協調會議。 二是規范了案件通報和材料移送辦法。明確了各成員單位之間案件通報、移送的程序、步驟、時限和材料要求,規定紀檢監察、組織、審判、檢察、公安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發現相關單位和人員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屬于審計機關職權范圍的,應及時移送相應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中,發現相關單位和人員有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應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在移送司法機關同時,抄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 三是明確了案件協查和案件處理的原則。規定各成員單位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根據案情需要,可商請其他單位介入或予以協助;各單位對相互移送的案件,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相關情況,為對方辦案提供方便。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追究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的,應在審計結束后一個月內將相關材料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檢察或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機關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向審計機關反饋。 四是對責任追究作出了明確規定。強調各成員單位和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辦法》規定,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對違反《辦法》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要視情節輕重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時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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