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小金庫”定性處理中存在的認定不嚴格、處理不到位、移送不恰當、項目之間掌握口徑不一致等問題,近日,山東省審計廳出臺了《關于“小金庫”行為定性處理的意見》,對審計發現“小金庫”行為的認定、處理、移送、提請協助等事項進行規范。 《意見》規定,凡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小金庫”行為,具體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性質,分別依照《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確定的形式進行認定,避免掌握口徑寬嚴不一的現象。 對“小金庫”行為的處理,《意見》強調,首先應根據所違反的相關法律法規,用“私存私放設立‘小金庫’”、“賬外賬形成‘小金庫’”、“賬外資產形成‘小金庫’”等進行定性,并依據《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規進行財務、稅務相關處理;然后再引用上述3個辦法,具體認定為屬于“小金庫”行為,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對屬于私存私放設立,“小金庫”資金來源不正當,用于私分濫發、請客送禮等支出,拒絕檢查、銷毀證據等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一律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不得移送被審計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屬于賬外賬、賬外資產形成,資金用途不正當,用于私分濫發、請客送禮等支出的,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期間已自行整改設立“小金庫”行為,但處理不到位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意見》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拒絕配合、轉移資金、銷毀證據等,限于審計手段難以查清的情況,審計機關可在審計過程中提請紀檢監察機關介入或予以協助,也可直接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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