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宜城市市委、市政府一致通過了《關于加強對政府組成部門主要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決議》。決議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審計監督的重點內容。要求將政府組成部門主要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所在單位或部門經濟責任目標(相關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以及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內容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二是明確了審計工作程序。要求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應就審計的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審計評價和審計建議等內容按照《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機關應將審計結果適時進行公告,審計結果報告要作為市人大常委會任命和監督干部的重要依據; 三是明確了監督方式?!稕Q議》規定,市委、市政府每年聽取審計部門關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的工作報告,并對任命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的問題,責成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也可以實施個案監督,對存在嚴重違規違法問題的領導干部,將依法免除或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四是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和客體應履行的責任。對違反規定干擾審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追求相應責任。 與此相應,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程序規范、定性準確。對徇私舞弊的審計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李承屏 龔東雄 周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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