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東省汶上縣審計局實行審計權能“四分離”改革,將審計業務流程劃分為計劃、審計、審理、執行四個環節,設置相應的四類業務部門,計劃權、審計權、審理權和執行權分別由相應的業務部門來履行,改變了過去一個審計項目由同一個業務部門全程負責“一桿子插到底”的模式。實現了審計權力之間的制衡和相互監督,使決策更加科學,分工更加合理,權責更加明晰,程序更加嚴謹,執行更加順暢,監督更加有力。新模式有力促進了汶上審計工作的開展: 一是審計計劃更加科學。計劃管理部門通過調查研究,結合自身審計資源狀況,充分考慮審計外部需求,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及審計工作長遠規劃,增強審計項目計劃的宏觀性、整體性和動態性,使審計工作更好地融入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從更高的層次上發揮審計“免疫系統”的作用。 二是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審計職能“四分離”強調明確分工、細化責任、協調統一,可以充分發揮各科室的職能作用,增強廣大審計人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審計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審計工作效率得到明顯提高,實行“四分離”后的2010年,我局實際完成審計及審計調查項目100個,比實行“四分離”前的2009年增加37個。 三是審計執法更加公平公正。專門的審理機構和審理人員對審計資料進行復核,并依法作出審計結論,進行處理處罰,不僅增強了審計復核的可靠性,也統一了審計處理處罰的標準和尺度。去年審計部門共完成了100個審計項目的審理工作,并出具審計決定93份,審計移送處理書2份,提出審理意見近300條,絕大多數被審計業務部門所采納。 四是強化了審計質量管理。在“四分離”模式下,審計人員責任明確,更能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審計事項作出公允、合理的結論。審理環節、執行環節人員不參與直接審計,只站在法律法規、審計準則、質量細則的角度看問題、發表意見,使審計處理更合法,對同一類問題可以做到按同一個尺度處罰。該模式從機制上對審計質量起到保證作用。 五是審計整改力度加大。由于有專門的執行機構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促使被審計者吸取教訓,加強管理,建章立制,從而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去年審計執行部門已經完成93個審計決定的執行任務,收繳款項到位率達到97.28%;被審計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都提交了審計整改報告;審計決定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的落實明顯好于往年同期水平。 六是廉政建設加強。實行“四分離”改革以后,審計機關的四種職責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衡,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監督。這種有效的監督機制形成后,有效解決了“審計監督別人,誰來監督審計”的問題。(趙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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