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兩辦下發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通知的前夕,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市審計局對市屬某集團公司原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案件線索,依法判決該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陸某犯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在此之前上級黨委和主管部門作出決定,給予陸某開除黨籍和免去總經理職務的處理。 廈門市審計局在對該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中,通過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檢查和測試發現,該公司主要依托企業資金優勢從事高風險甚至是違規的代理貿易業務,特別是原總經理陸某分管的貿易經營業務產生巨額虧損,并存在巨額潛虧。為查清該集團公司貿易業務產生巨虧的原因,審計組堅持以企業領導人員重大決策為主線,一方面查閱董事會議記錄,走訪調查企業領導層,找具體經辦人員談話,詳細掌握企業經營運作和重大事項決策程序情況;另一方面重點分析業務資料與財務資料的內在聯系,核查業務合同、卷宗、業務會議記錄等資料。審計組經過深查細究發現,陸某在企業經營貿易業務和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中,違反企業重大經濟(經營)決策程序,項目未經可行性評估且缺乏科學性,在未經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的情況下,擅自決定操作高風險業務。由于嚴重失職導致決策頻頻失誤,在短短的不到兩年時間內,造成國有企業2.17億元的經濟損失。同時審計還發現下屬一家子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無視有關法規,對項目不進行可行性分析并經過集體決策,盲目簽訂合同和違規預付貸款,縱容、決策、實施以違規方式操作業務,以及徇私舞弊和濫用職權造成1.10億元經濟損失。 廈門市審計局將審計查出的案件線索,第一時間移交市檢察院立案查處。2010年6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審計局發現的案件線索,依法判決陸某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處以有期徒刑四年;并分別判決下屬子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和八年。 廈門市審計局對該集團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嚴慎細致查出嚴重失職案件線索,檢察院和法院依法查處,使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實現履責、問責和究責三者的有機統一。(翁祖炎、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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