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后,為準確界定審計對象,履行好依法審計工作職責,近期,浙江省寧波市審計局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出臺《關于貫徹落實修訂后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若干規定》,對新形勢下的審計范圍進行了重新界定,并明確相應的審計程序和職責、權限,以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充分發揮審計“免疫系統”作用?!兑幎ā分饕鞔_了以下五類審計對象:
一是除審計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審計對象外,依據修訂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是對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如果其單位中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審計機關可以對其財務收支進行全面審計;如果該單位是私營企業、國有資本不占控股地位或不占主導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審計機關不能直接立項審計,但可以對其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若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施審計。
三是凡使用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上或低于50%,但政府擁有該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均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
四是審計機關應當對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在年度項目計劃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自印發下達年度項目計劃文件之日起7日內口頭或書面告知相關企業或金融機構。
五是審計機關可以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開展專項審計調查行為應依照審計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規定進行。
此外,《規定》還依據新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審計取證、審計處理處罰和法律救濟途徑、審計聽證程序、審計結果公告,以及審計管轄和層級監督制度等十五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何小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