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審計執法行為,強化審計人員責任意識,提高審計項目質量,依法追究審計項目質量和執法過錯責任(以下簡稱責任),陜西省審計廳制定下發了《陜西省審計廳審計項目質量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該辦法共二十條,一是明確了責任的概念,即指對本廳責任人在執行審計和審理復核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審計法規、審計準則等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提出責任實行終身負責制,即對審計項目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不受崗位調整和時間限制應予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是劃分了責任追究的類型,具體分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指直接履行審計職責的審計人員和負有審理復核職責的審理復核人員、審計組組長(或者實際負責現場審計的副組長),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產生質量問題和執法過措應當承擔的責任;領導責任指對審計項目質量和審計執法負有監督、管理和審定等職責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發現質量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是規定了應當承擔責任的若干情形:如審計查證的問題嚴重失實或者審計過程中已取證的問題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內容嚴重失實或者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在審計報告中不予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審理復核機構或者審理復核人員提出的審理復核意見不正確或者違反審理復核規定,對于重要問題審理復核時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后果的。辦法還強調對于故意隱瞞重大審計事項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發生同類型過錯行為的要從重追究責任。 四是規定了對責任人的六種處理形式: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組織處理、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黨紀處分、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規定了責任追究的提起途徑和方式:審計項目審理復核結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廳領導審定審計結果類文書時發現有關質量問題;審計案件的復議、判決或者裁決的結果等其他方式。 六是規范了責任追究程序:由審計項目質量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小組對審計項目質量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審計質量和執法行為進行檢查和調查;提交調查報告并提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報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違反廉政紀律的,由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該辦法的實施,對明確審計執法責任、確保依法行使職權、增強審計人員責任意識、提升審計項目質量、規避審計風險、保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都起到了積極的規范和促進作用。(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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