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海市金山區政府發出通知,要求全區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區委組織部、區政府辦公室、區監察局和區審計局聯合制定的《金山區關于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操作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金山區關于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實施意見》,切實加強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促進審計整改工作,確保審計成果有效運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金山區區委組織部、區政府辦公室、區監察局和區審計局在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全區審計整改落實的具體情況,出臺了該《辦法》,明確了區委組織部、區政府辦公室、區監察局和區審計局以及區法院、公安分局、建設交通委、稅務局、工商分局等九個相關職能部門在抓審計整改落實中的責任,形成合力狠抓整改落實。 《辦法》規定:被審計單位現任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需要落實整改的審計文書后30天內必須向區審計整改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區審計局提交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整改責任部門及整改責任人、擬采取的整改措、整改工作完成時間等五項內容。90天內必須向區審計整改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區審計局提交審計整改結果報告。 《辦法》規定:區委組織部將區審計局提交的審計整改督查結論作為對區管領導干部(人員)考核、職務任免、獎懲等方面的參考依據。區監察局對整改不力或未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勒令限期整改。經批評教育,無特殊原因仍未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區監察局將給予相應的處分,同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區委、區政府并抄告區審計局。區審計局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生效后90天內組織實施審計結果落實情況的檢查并取得相關證據;區審計局每半年向區審計整改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對整改不力或已過法定整改期無特殊原因仍未落實整改的單位,區審計局以書面形式向區政府辦公室提交審計查出問題未落實整改情況報告,同時抄送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區審計局每年第四季度向區政府報告本區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情況;區審計局將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單位情況分別報送分管區長,由分管區長找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談話。 《辦法》還規定:區審計整改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加強工作聯系,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抓好審計整改工作。區法院、公安分局、建設交通委、稅務局、工商分局等部門應依法協助區審計局落實審計文書中提請協助配合執行的事項,并在審計文書說明的期限內將協助落實審計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區審計局。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區審計局出具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拒不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許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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