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促進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善領導干部任前、任中、離任監督機制,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出臺了《玉泉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承諾辦法(試行)》。
該《辦法》結合玉泉區實際,對全區提任、調任和轉任鄉鎮、街道黨政正職,區直屬機關部門、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需履行的經濟責任內容實行告知承諾制。從本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真實合規;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合規有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府采購制度;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合規有效;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安全有效;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主要經濟任務指標完成的真實有效;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實施必須合規有效;本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及應承擔的其他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等10個方面進行告知。預先告知所在崗位的經濟責任,從而將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前到干部任職初期,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辦法》同時規定,對新提任、調任和轉任鄉鎮、街道黨政正職,區直屬機關部門、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到崗后,由紀檢、組織及審計部門聯合告知領導干部應履行的經濟責任內容,明確任期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范圍,并與其簽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承諾書》一式四份,由紀檢部門、組織部門、審計機關、承諾人各持一份,要求其認真作出承諾,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監督,主動配合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并由審計機關提供相應的經濟責任內容輔導。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任職屆滿或任內離任時,由組織部門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安排,有計劃地建議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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