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促進和規范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行為,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干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日前,浙江省建德市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出臺了《建德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實施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原則和范圍,審計結果報告、專題報告、決定書、建議書和案件線索移送處理書等材料將作為領導干部考核、獎勵、表彰、選拔、任用及紀律處分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處理處罰違規行為、督促制訂整改措施、規范監督管理制度的依據。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聯席會議成員部門(單位)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職責與任務,并規定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執行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以及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進行聯合督查。對拒不整改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聯席會議每年進行一次集中督查,并視情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情況通報。
此外,《辦法》還在回訪和整改時限、整改情況的檢查結果應用、定期召開綜合分析會議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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