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端正審計機關政風行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更好地發揮“免疫系統”功能,山西省潞城市審計局根據審計署審計紀律“八不準”的規定精神,制定了審計紀律“十不準”制度,并把執行審計紀律“十不準”制度作為推動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審計行風好轉的主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常抓不懈,取得了明顯成效。 潞城市審計局堅持把廉政建設作為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和總抓手,自戴廉潔十不準“緊箍咒”,“審計人員廉潔十不準”,即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審計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等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公費旅游;執行公務時不準住政府定點接待以外的高檔豪華賓館;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不準無償占用或借用被審計單位的公共財物;不準隱瞞和隨意變更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事實,不提交內容不真實的審計報告;個人不準單獨與被審計單位商談審計組提出的審計事項或處理意見;不準泄露在執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從而進一步嚴格了審計紀律,規避了廉政風險,確保了工作質量,促進了文明審計。(石玉剛 鄭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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