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村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村干部勤政廉政,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近期,安徽省碭山縣委、縣政府以兩辦名義聯合出臺了《碭山縣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試行)》,詳細規定了村干部經責審計八項內容、五大處理措施。
八項審計內容: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含任內農民人均純收入等經濟指標增長情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完成情況,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民主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含村集體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有無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產和私設賬外賬等問題,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平調集體資產(資金)和長期占用集體資產(資金)等問題;村干部個人廉潔自律執行情況);村級布局調整后,“人、財、物”的重組和整合情況;村賬縣管”及自有資金賬簿的設置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涉及村干部切身利益的社保及工資福利補貼補助發放等情況;村級非稅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管理使用情況(含社會撫養費的征繳返還情況,贊助費、占用費、管理費、承包費、房租等收入使用情況);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含集體資產處置、債權債務管理、土地等資源發包、專項資金管理、財務公開、村級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五大處理措施:對村干經責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審計發現的違規問題,由縣財政局、有關鎮黨委、鎮人民政府督促村及村賬縣管有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問題,交由紀檢監察、組織部門處理;對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需要收繳及處理處罰的問題,由縣審計局依據有關財經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對審計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審計中由縣審計局追回的侵占、私分、挪用、揮霍的款項,應根據資金來源退回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吳孝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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