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慈溪市委制定出臺了《慈溪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試行)》,在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機制和制度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
《辦法》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提出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需建立的主要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督查制度。要求被審計單位應當正確對待審計結果,根據審計結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理。要抓好審計整改,被審計單位(對象)必須在接到審計結果報告后3個月內向市審計局提交審計整改報告,且必須經班子集體研究通過。同時,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每年對被審計單位(對象)執行審計報告以及整改情況進行一次集中督查。對不認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實行誡勉談話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二是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情況分析交流制度。要求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應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對本年度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國資)等部門每年向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書面匯報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三是要建立審計結果通報制度。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要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按照規定程序實行審計結果公告。(茅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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