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審計范圍不斷拓展和審計職能的進一步強化,審計工作的任務愈來愈繁重,審計機關能否切實履行使命,充分發揮保障國家經濟社會正常運行“免疫系統”功能,其關鍵在于審計工作的執行力。為此,安徽省碭山縣委、縣政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結合該縣審計工作實際,于近期印發了《關于實行審計工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的意見》。
該意見明確規定,一是堅持權責統一,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有序地進行問責。二是問責對象為需問責的被審計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被審計事項的具體負責人。三是問責的方法、程序。首先由國家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事項進行審計,并提交審計報告;其次根據審計報告的結果,由特定部門鑒定是否有失責行為存在,如果有,則要鑒定責任的類別、大小及相關責任人;第三根據責任的類別、大小,分別將不同的責任交至不同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委、縣政府。四是問責的情形為對黨政領導干部“不作為、作為不力、亂作為”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問責:1.決策過失,2.執行過失,3.法紀過失,4.管理過失,5.內部管理過失,6.不接受監督,7.其他過失。五是問責的方式由被問責情形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的后果決定問責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止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
該項政策的出臺,對于強化審計機關執行力,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能,將有極大的促進作用。(李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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