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通化市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出臺了《通化市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在原有的離任審計基礎上增加任前和任中審計。任前審計是指對擬提拔任用掌管資金、物資、項目部門的領導干部時,且在現任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應進行任職前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任中審計是指領導干部在某一領導崗位任職滿三年的,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根據擬任變化情況,制定任中審計計劃,做到“三年審一次,一次審三年”。對掌控公共資金量大、涉及民生的部門領導干部,可實行年年審計。
《辦法》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聯席會議由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等有關機關和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任前審計、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三種方式。紀檢監察機關及組織人事等部門,在干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決定時,應將審計結果作為重要的依據。
《辦法》還對審計立項、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配合、審計內容及評價等也做了明確規定。
此辦法的出臺為市委、政府選拔任用、目標考核、表彰獎勵領導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據。為通化市經濟的平穩運行起到保駕護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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